保险公司EAST制度解读


6月初,银保监会向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0号,简称《规范》),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21年起开始报送保险公司版EAST数据,其中首次报送时间为20211月15日前,首次报送数据范围为20171月202012月底的全量数据,持续报送时间自20212月起,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46张报文的全量、增量及变化量数据。

从本次发文内容来看,保险公司EAST基本涵盖了保险公司所有业务,且数据质量要求更严格,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统计、数据治理、系统建设等各方面都是一大挑战。本文重点对人身险EAST报送历史、制度等进行简要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机构EAST报送要求。

1、人身险EAST历史简介

关于保险机构的明细型数据报送要求,早在2005年就开始了。

2005年,为有效提高保险业现场检查效率,提高监管有效性并降低监管成本,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准备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77号),制定了保险稽核数据标准,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版数据标准。

20063月,原保监会启用了保险稽核系统(见《关于启用保险稽核软件系统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264号)》),要求各公司按照2005年77号文规定的数据格式和要求,通过保险稽核系统进行数据报送。

2009年,原保监会对保险稽核系统进行升级,开发了第二代保险稽核系统,《关于开发第二代保险稽核系统(产险版)接口程序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3号)、《关于开发第二代保险稽核系统(人身险版)接口程序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4号)等,对系统、数据接口、统计标准等进行升级。不过,稽核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部分保险公司数据不规范、稽核系统接口程序运行效率有待提高、部分数据字典容易产生歧义等问题。

2012年,为进一步提高保险稽核效率、切实加强数据真实性检查,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升级开发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13号),明确了保险稽核系统《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对系统和接口进一步优化,明确了编码规范、数据报送口径等要求,整体制度更加完善。2012年的《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算是EAST报送制度的前身。这一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试行中国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2]473号)(即银行版EAST1.0)

2019年8月份,为及时、全面、深入掌握辖区内保险市场情况,增加保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数据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上海及宁波等地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现场检查数据定期报送的通知(《上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保险现场检查数据定期报送制度的通知》(沪银保监办通[2019]53号)、《关于定期报送保险稽核数据的通知》(甬银保监便函[2019]353号)),首次将辖区内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数据全部纳入现场检查分析系统(EAST)应用体系,建立保险现场检查数据定期报送制度,报送内容基本参照了2012年原保监会《关于升级开发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13号)以及《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当然在此基础上,银保监局还结合EAST系统本身的平台、环境、常规要求等,对数据存储、文件格式、传输、命名、特殊字符、行分隔符和数据项分隔符等进行明确,至此,保险公司版EAST1.0诞生。

2020年6月初,银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0号,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21年起开始报送保险公司版EAST数据,报送内容涵盖了保险公司的机构、客户、业务、账务、产品等所有信息,算是人身保险公司EAST2.0.

2人身险EAST设计思路

目前银保监会对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陆续提出了明细型数据报送要求,我们可以统称为“EAST”。通过“EAST”制度,建立统一的数据报送标准,采集金融机构明细数据,与之前的报表型统计制度相比,

至少有以下优势:

1)明细型数据更加方便监管部门灵活地进行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效率。

2)通过标准的制定,向保险公司传导监管机构在落实宏观政策、公司治理、风险管控、数据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督促保险公司比对《规范》,查找自身存在问题、缺陷、不足并整改落实,有效促进公司提升信息化程度、风险管控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从而提升保险行业整体竞争力。

为确保统计标准的科学、合理,本次人身险EAST2.0的标准制定参考了三方面的信息,包括:

1、保险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记录的数据项和数据内容,特别是重点对标了行业领先企业的业务和系统建设水平,确保整体的标准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数据记录情况不偏离。

2、确保覆盖监管制度要求,满足监管分析和监管检查实际使用的需求。

3、借鉴了银行保险业行业信息平台、其他行业标准等已有成果,例如人身险稽核系统数据接口,取长补短。

因此,相比于2019年版的EAST1.0,本次《规范》在主题划分、接口设计、主键约束、数据粒度、采集方式、脱敏处理、数据质量、报送主体等各方面的考虑都更加地全面,与2019年版本差异较大。

3、人身险EAST重点内容介绍

下面对《规范》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

1)报送机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包括普通人身险公司、专业健康险公司、专业养老险公司、相互人寿保险组织,包括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都需要进行报送,其中总公司需将所有数据报送至银保监会,分支机构由各一级分公司将辖属范围内的数据分别报送给当地银保监局。

2)报文内容介绍相比于2019年(2019年版EAST37张报文,包括码值基表20张,业务信息表12张,财务信息3张和单证信息2张),2020年版人身险EAST2.0整体结构做了较大的调整,共有46张报文,包括公共信息、会计记账、保险业务、养老金业务、投资业务、关联交易共6个模块,11个主题域,46张数据表,956个数据项。整体接口设计,除公共信息、账务信息外,基本从各类保险业务的业务流程出发,包括产品设立、客户维护、承保、收付费、再保险、理赔、投资等全流程信息,具体来看:

模块

主题

表清单

统计内容及注意事项

公共信息

公共信息

包括机构股权信息表、分支机构信息表、中介机构信息表、员工信息表、董监高履职信息表和销售人员信息表共6个数据表。

主要记录人身保险公司的机构与人员管理信息。其中的股权、高管信息,是结合近年来对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等管控的趋严,对数据报送要求的拓展。另外其他各表中涉及机构、员工等信息的,需要注意与该表的关联校验。

会计记账

会计记账信息

包括总账会计全科目表、内部科目对照表、财务凭证信息表、业务及管理费分科目明细账表、手续费及佣金分科目明细账表和银行账户信息表共6个数据表。

主要记录人身保险公司的科目级财务数据。相比于2019年版本的报送要求,多了科目关系(以对科目数据解读),拆分出了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明细,并补充了关于银行账户信息的报送。其他业务表中关于各类费用记账、收支的资金交易明细,需要确保与财务凭证及科目数据的总分校验关系。

保险业务

客户信息

包括个人客户信息表、团体客户信息表、客户保单对照表和保单投诉信息表共4个数据表。

主要记录在保险公司投保或者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客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名下的保单,分为个人客户和团体客户。

注意:保险公司需对本公司的相同客户赋予唯一的编号,并记录该客户名下所有保单的保单号,以便按客户进行关联查找。且养老金业务客户在养老金业务模块相关数据表中报送,不在此部分数据表中报送。相比于2019年版本,加强了对客户信息的管理,原来的客户信息统计都分散在各业务表里,没有专门的报文。

产品信息

包括险种定义表1张

主要记录保险公司所有曾售、在售产品的基本信息。保险公司需报送所有寿险、年金保险、意外险、健康险产品,包括税优健康险、税延养老险、大病保险、医保账户购买专属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注意与后面的承保、收付费、理赔等业务信息的关联。

承保信息

包括个人保单表、个人险种表、团体保单表、团体险种表、被保险人表、保单佣金信息表、客户回访表和保单销售人员关联表共8个数据表。

主要记录保险公司所有个单和团单在承保环节的业务经营管理关键信息,基本涵盖了承保阶段涉及的所有流程。

收付费信息

包括保费明细表、团体保费表、付费明细表共3个数据表。

主要记录保险公司所有保单的收付费信息,收费信息区分个单和团单分别采集,付费信息共用一个数据表进行采集。

再保险信息

包括再保产品信息表、再保合同信息表、再保账单信息表共3个数据表。

主要记录保险公司再保险的相关产品、合同和账单信息。这块内容相对比较独立,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涉及报送。

理赔信息

包括出险人信息表、理赔保单明细表共2个数据表。

主要记录所有发生理赔保单的相关信息。

养老金业务

(四)养老金业务模块

包括年金计划信息表、年金计划管理情况表、年金计划运营明细表、年金投资情况表、养老保障产品信息情况表、养老保障业务信息表等6个数据表

主要记录保险公司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障业务的计划、经营、管理相关信息。这部分内容相对独立。相比于2019年版本EAST报送要求属于新增内容。

投资业务

投资业务信息

包括自主投资账户信息汇总表、自主投资账户持仓明细表、自主投资交易流水表和委托投资情况表共4个数据表

主要记录保险公司委托投资和自主投资情况相关信息。其中委托投资主要采集投资策略和收益的总体情况,自主投资主要采集投资组合层、证券层、交易流水层的全量信息。

注意这里的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保险资金及人身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相比于2019年版本EAST报送要求属于新增内容,体现了监管层对资金运用管控的加强。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信息

包括关联方信息表、重大关联交易表及关联交易汇总表共3个数据表。

主要记录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相比于2019年版本EAST报送要求属于新增内容,是监管对保险业公司治理,特别是关联交易集中度管控的趋严。

 

3)数据采集方式:集中采集和持续采集阶段,分别对应不同的采集方式。

集中采集阶段,将所有的报表分为状态类和明细类,其中明细类包括:总账会计全科目表、财务凭证信息表、业务及管理费分科目明细账表、手续费及佣金分科目明细账表、自主投资交易流水表、重大关联交易表、关联交易汇总表;其他表属于状态类。

所有状态类表采用全量采集,即采集时间段内所有发生业务及存续业务的全量数据在采集截至时间点上的状态,不追溯采集时间段前已结清业务在采集截至时间点上的状态。所有明细类表按照集中采集通知定义的时间范围采集具体时间段内所有数据。

持续采集阶段,将所有报表根据持续采集方式分为全量、增量和变化量报送,《规范》列出了所有报文的持续采集方式。需要注意其中关于变化量报送的要求,指的是较前一次采集有变更的记录,包括新增、更新、删除。其中,“删除”可以理解为报送一条表示状态的数据项值置为“无效”或同等含义的新记录,并以“流水号”(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区分原记录。对于无“状态数据项”的表,则意味着该表中记录的信息不应该被删除,例如客户信息、年金投资情况、保费明细等17张报文,按照变化量报送,不允许删除已报送数据。

4)报送时间及采集频率

集中采集,2021年1月15日前,各人身保险公司报送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全量数据。

持续采集:自2021年2月起,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截至上月底各表的全量、增量和变化量数据。

后续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求,调整报表报送频度,最终将实现“T+1”数据采集。

5)检核规则

本次《规范》明确了对数据数量的要求,给定了包括条件必填、取值合理性、码值范围、数据项间逻辑合理性、关联关系等5个方面的基本规则。作为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首次集中报送和持续报送时,都必须按照数据检核规则完成对报送数据的整改和入库。

当然,本次《规范》印发的检核规则只对最基础的格式进行校验,目的是保证数据能正常入库,规则并不完整,通过校验并不代表所报送的数据没有质量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监管给定的校验规则基础上,进行适当拓展,并依托制度,确保数据质量。同时进一步与保险业的《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其他监管模块进行业务关联,可满足跨系统间的数据校验。

6)其他内容

相比于2019年版本,2020年版本对所有表都明确了主键,作为唯一性约束的参考条件,并将所有的码值统一维护下发,无需保险机构报送单独的码值表。

报文格式与整个EAST系统环境保持一致,必须为UTF-8编码(无BOM)的纯文本文件,不支持GBK编码。

采集渠道包括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和使用金融专网。其中集中采集或数据量巨大,不便于通过金融专网传输时,人身保险公司可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

 

4、报送注意事项

1)一级分公司的报送数据需由总公司统一采集、拆分和下发,不得授权一级分公司自行采集。且数据拆分应当以满足交易描述的完整性为原则,保单归属地、业务发生地如果不在一个一级分公司,则归属地、发生地应当分别报送完整数据。数据拆分是满足监管标准、保证报送数据质量的重点,应当加以重视。

2)所有自定义字段,应报送中文字典或中文描述,避免使用英文或代码,对于给出值域的字段,要严格按照标准分类上报。

3)对于所欲涉及客户隐私的数据项,注意报送制度要求,标记为“隐私,暂不取”的数据保留在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可追索数据,无需报送EAST。对于标记为“隐私,人身保险公司变形”的,例如个人客户名称、个人客户证件代码、个人客户和保险销售人员的银行账户名称等敏感信息,需要根据EAST给定的脱敏规则进行脱敏处理。

4)注意各报文之间的关联关系,包括业务与产品、客户、账务、机构、员工之间关联数据项的一致性,以及各报文中标记对应《业务代码表》的所有码值要与《业务代码表》中的码值保持一致。

5)《规范》中所有的必填数据项,如果确实无法对应的,应报监管部门备案,说明是无业务还是有业务但数据不支持等情况。对于无业务的无须报送,对于有业务但系统数据不支持的,应对另行建表维护或对源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6)银保监会后续将对各报送机构进行数据质量考核,将数据治理作为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评价重要内容。对于数据质量差、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公司,将依据保险法、统计法等规定进行行业通报、监管谈话、行政处罚。

 

当然,《规范》也存在一些疑问,例如中介机构在取数区间时间内和保险公司进行多次签约、解约,中间有间隔,是否需要将该中介机构代码拆成多条报数?总账会计全科目表中的本外币汇总数据的币种如何标识?如何与外币原币数据区分等,有待银保监会进一步明确。但总体来看,整个报文的设计相比于2019年版本,有很大的改进。

考虑到覆盖业务范围广、报送粒度细,且距离报送开始日期只有5个多月的时间,我们建议人身保险公司基于报送要求,尽快梳理现有信息系统,对于无法满足数据填报需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系统建设‘,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计划,以逐步达到数据报送要求。

中软融鑫,有着20多年的监管报送经验,有成熟的EAST系统及解决方案,若您对报送内容有疑问或者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欢迎您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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