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额风险暴露(上)
今天小编来和大家聊聊大额风险暴露,虽然之前已经有很多文章对这部分内容做过介绍,但是小编今天主要是在我们数理模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多家客户现场的实际业务及报送情况,整体上为大家介绍一下报送的重难点,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浅谈大额风险暴露(上)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业务品种逐渐增多,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进而造成客户的集中度风险不断增加,因此为有效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2018年4月24日银保监会依据巴塞尔《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发布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同年银保监会新增6张G14报表,统计商业银行不同客户类型的风险暴露情况,并在2020年制度升级中调整报送内容。今天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内容。
一、风险暴露的定义
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的各类信用风险暴露。简单来说,风险暴露统计的是现有业务可能产生损失的多少,假如你在银行办理了100万的贷款,那么这笔业务可能对银行产生的损失就是“管理办法”需要统计的内容。此外,需要明确风险暴露统计的是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那么银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等就自然就不必纳入统计范围。大额风险暴露则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注意:一级资本净额的计算较为复杂,填报机构可以考虑从资本充足率报表G40中2.一级资本净额取值。
二、客户类型的划分
风险暴露的统计要精确到每一个风险暴露对象,即对银行产生信用风险的客户身上,同时还需要满足“管理办法”中对每种客户类型风险暴露限额的要求,所以商业银行不仅要准确识别风险暴露对象,也要对风险暴露对象进行客户类型的划分。这里的客户类型包括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集团和经济依存客户、同业单一客户以及同业集团客户。下面我们来说一下各类客户类型包括的范围:
1、 非同业单一客户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未穿透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其中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注意:
(1)人民银行、中央政府、财政部等是按照非同业单一法人统计。
(2)所有未识别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合并成一条数据,风险暴露对象为“匿名客户”,但是由于“管理办法”对非同业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要求是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因此若填报机构匿名客户规模较大,应尽快开展基础资产的穿透识别工作。
2、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
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业单一客户。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控制关系判断标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识别集团客户。
经济依存客户是指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经济依存关系指一个客户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时可能导致另一个客户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情形。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
注意:
(1)经济依存客户判断起来可能比较困难,填报机构可以考虑借助外部数据,了解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2)只有同一集团或经济依存下有两家(含)以上单一客户满足大额风险暴露要求才需要报送在集团客户或经济依存客户的大额风险暴露信息中。
3、各客户类型风险暴露限额要求如下:
序号 | 客户类型 | 风险暴露占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 |
1 | 非同业单一客户 | ≤15% |
2 | 非同业集团和经济依存客户 | ≤20% |
3 | 同业单一客户 | ≤25% |
4 | 同业集团 | ≤25% |
三、风险暴露类型的划分
“管理办法”按照业务种类将风险暴露划分为一般风险暴露、特定风险暴露、交易账簿风险暴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潜在风险暴露以及其他风险暴露等6种类型。下面我们详细说一下每种类型包含的业务种类及对应的计算方式。
1、 一般风险暴露
一般风险暴露指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风险暴露,在统计一般风险暴露时需要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进行计算。
注意:
(1)一般风险暴露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交易账簿下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买入返售等
(2)一般风险暴露的计算有两种业务的处理可能较为复杂,一个是票据的处理、一个是买入返售业务风险暴露的计算,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a.商业银行依托于商业汇票可办理的业务种类繁多,如承兑、贴现、转贴现等,而每种业务在报送G14时都需要准确识别风险暴露的客户类型以及风险暴露金额,这使得很多银行在报送时出现困扰,为此我们梳理了当前遇到的业务种类以及对应的风险暴露对象和报送方式,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业务种类 | 风险暴露对象 | 风险暴露处理方式 |
1 | 承兑 | 出票人 | 计入出票人的潜在风险暴露 |
2 | 自承自贴 | 出票人 | 贴现前:需统计表外承兑对应的潜在风险暴露 |
3 | 他承我贴 | 承兑方 | 计入承兑方的一般风险暴露 |
4 | 商承保证贴现 | 承兑方 | 贴现前:需统计表外担保类业务对应的潜在风险暴露 |
5 | 转贴现转入 | 承兑方 | 计入承兑方的一般风险暴露 |
6 | 转贴现转出 | 承兑方 | 计入承兑方的潜在风险暴露 |
b.买入返售业务在计算风险暴露金额时需要根据正逆回购的种类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业务种类 | 风险暴露计算 |
1 | 逆回购 | 约定返售的价格-减值准备 |
2 | 正回购 | 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减值准备 |
2、 特定风险暴露
特定风险暴露是指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风险暴露。特定风险暴露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各填报机构可以参照“管理办法”附件2-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进行相应计算处理:
(1)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
(2)使用穿透方法且所有投资者处于同一等级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
(3)使用穿透方法且投资者之间优先级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
特定风险暴露需要根据基础资产的穿透情况填报不同的客户类型,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 | 穿透情况 | 风险暴露对象 |
1 | 无法穿透 | 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或匿名客户 |
2 | 半穿透 | 穿透部分: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缓释金额等可按照比例进行拆分) |
3 | 完全穿透 | 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 |
注意:
(1)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资管新规中规定的范围外,还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
(2)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监会同意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商协会同意发行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等。
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是指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形成的风险暴露。
注意:
(1)交易账簿风险暴露仅统计交易账簿项下,主要包括直接投资的债券和股票,这部分按照股票和债券的市场价值计算风险暴露,其次包括基础工具为债券、股票的衍生工具以及信用参考实体为债券和股票的衍生工具。
4、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是指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风险暴露。
注意:
(1)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需要根据银行的衍生品规模按照不同方式的统计,对于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衍生工具名义本金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商业银行,应按照《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 知》(银监发[2018]1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衍生工具风险暴露。其他填报机构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8相关规定,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暴露。
(2)证券融资交易的标的物应该为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标的资产
(3)证券融资交易涉及银行账户下的正回购以及交易账簿下的正回购、逆回购及证券借贷等,填报机构可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8相关规定计算。
(4)由于在一般风险暴露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中均涉及到买入返售业务,故总结了一下该业务的报送方式,如下图所示。
计算表格 | 逆回购方 | 正回购方 | |
(融出资金方) | (融入资金方) | ||
证券所有权转移(买断式) |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证券融资) | 计算 | 计算 |
一般风险暴露 | 不计算 | ||
证券所有权不转移(质押式) |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证券融资) | 不计算 | 不计算 |
一般风险暴露 | 计算 | 计算 |
5、 潜在风险暴露
潜在风险暴露是指因担保、承诺等表外形成的风险暴露。在统计潜在风险暴露时需要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
从上述内容来看,大额风险暴露统计的业务种类繁多,填报机构应准确识别风险暴露对象以及相应风险暴露金额的处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内容,至于大额风险暴露涉及的风险缓释、豁免客户等内容下期再和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