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来袭-《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1日,“央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反洗钱法》,本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哪些主要内容?对于反洗钱义务机构和一线反洗钱工作人员将产生何种影响呢?

整体上来看,意见稿内容结构与之前相比无明显调整,仍然是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这七部分内容,但是总条款数已由之前的37项扩充到63条。其中,新增20条、修订37条、6条维持不变。以下是我们对重点内容的解读分享:

一、扩展洗钱上游犯罪类型范围

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概念和任务,强调反洗钱不仅包括预防洗钱犯罪,还包括遏制洗钱相关违法活动。

结合近年来的法规政策,例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及监管部门下发的风险提示信息、洗钱可疑类型指引等,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不仅仅局限于监测反洗钱法中列举的7类洗钱上游犯罪类型,还涵盖了洗钱罪、非法经营、电信诈骗、野生动物买卖等其他上游犯罪类型,并且将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一并纳入了监测范围。此外,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关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新手段洗钱案件”可知,我国面对新型洗钱手段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一定程度体现了我国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能力的提升。

对于反洗钱义务主体而言,尽管删除7类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将遏制洗钱违法活动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增加了反洗钱监测工作范围,并从反洗钱法层面对其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但是这一修订内容对于打击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来说还是十分必要的。

二、细化监管处罚规定

意见稿增强了反洗钱行政处罚惩戒性。

1、调整法律责任中关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违法责任与处罚的匹配程度;

2、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违法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3、完善反洗钱处罚类型,增加警告处罚;

4、增加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纵观近年来的反洗钱处罚情况,处罚对象范围扩大,已经延伸到非银金融机构,罚单数量和单笔罚单金额也有大幅增加、“双罚制”甚至会同时影响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和个人的职业发展。然而小编认为,日趋严格的监管处罚规定和触目惊心的处罚数字背后,其实更多反映的是国家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全面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的决心。所以作为反洗钱义务机构和个人,应该化压力为动力,更加重视自身反洗钱工作、完善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将反洗钱的风险管理工作真正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

三、新增对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要求

意见稿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妥善保管账户和金融工具不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

小编画重点: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客户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权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尽管此前多个反洗钱制度发文都有类似说法,但仍有部分金融机构法律合规部在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时,担心过于严苛、依据不充分而对制度制订有所放松;一线员工在面对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担心严格执行会遭到投诉。本次意见稿新增的这一款项,对义务机构而言应算是buff加持了, 为其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和特别预防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撑。

此外,对于意见稿中提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巨额现金收付申报”部分,监管尚未出台对应的报送制度和申报要求,期望相关部门尽快明确。不过,参考其他的监管报送制度,我们可预见未来这一重任很可能还会落到金融机构肩上,由其代为报送。

四、建立受益所有人制度

意见稿给出“受益所有人”定义,要求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并且对反洗钱义务机构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识别要求。

关于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反洗钱监管规定,在《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中都有提及。但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小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客户股权结构复杂或隐匿实控人的情况,想要穿透明确受益所有人更是难上加难。小编以为,意见稿中要求市场主体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并且配合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这一举措,一旦这种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的机制建立完善,应该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义务机构识别受益所有人信息时来源不足、识别场景复杂等诸多负担。

五、完善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

意见稿给出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明确要求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同时意见稿还明确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罚则等。

回顾2019年中国FATF互评估结果,在40项技术合规性建议中,共有6项建议不合规,仅特定非相关就占了3项之多。

为了解决第四轮评估中存在的问题、顺应国际趋势的同时结合实际国情,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意见稿将房地产开发商和房产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贵金属交易场所和贵金属交易商、其他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反洗钱义务机构等均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除了房地产等众所周知的洗钱高风险非金融行业外,娱乐圈中使用“阴阳合同”逃税漏税的行为近年也屡见不鲜,所以未来说不定哪个行业会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之内,“其他”这个兜底项也是意味深远。

不过“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而言,反洗钱制度尚不成熟、相关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仍处于启蒙阶段,大家也只能结合行业现状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参考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在摸索中履行反洗钱义务,逐步改善反洗钱工作现状,提高自身的反洗钱工作能力。

六、明确采取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特别预防措施的范围

意见稿列明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务院批准的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2.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3. 外交部发布的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名单

4. 对具有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个人和实体,或者对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个人和实体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单

上述地区和人员类名单范围,既包括FATF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发布的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等能够体现履行国际义务的名单,同时也兼顾中国反洗钱监管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特色金融制裁名单。这里小编要提醒各家反洗钱义务机构,应该及时收集上述名单,并就意见稿中列明的范围采取适当的管控或者预防措施。此外,我们联想到之前昆仑银行由于和伊朗存在国际业务往来,而受到美国OFAC金融制裁的事件。那么基于这样的国际政治局势,意见稿中提出要制定中国特色金融制裁名单,也能透露出某些发达国家的金融制裁名单很有可能在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慎评估后不被我国反洗钱监管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