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项违法违规,被罚690万!如何自查EAST数据问题,规避风险?
11月份中旬,上海某城商行因EAST数据质量问题被处罚690万,处罚事由包括:
(1)不良贷款余额数据报送存在偏差
(2)漏报贸易融资业务余额EAST数据
(3)漏报核销贷款本金EAST数据
(4)漏报质或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
(5)漏报权益类投资业务EAST数据
(6) 漏报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EAST数据
(7)漏报其他担保类业务EAST数据
(8)漏报委托贷款业务EAST数据
(9)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余额数据报送存在偏差
(10)理财产品销售端与产品端数据报送存在偏差
(11) 理财产品信息登记不及时
(12)监管标准化数据与客户风险系统数据存在偏差
(13)EAST系统《个人客户关系信息》表漏报
(14)EAST系统《表外授信业务》垫付情况存在偏差
(15)EAST系统《信贷资产转让》表错报
(16)EAST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
(17)EAST系统《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关联错误
(18)虚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长期滞留借款人账户
(19)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
我们通过梳理自2020年以来所有关于数据质量的罚单,发现上述问题早在2020年和2022年对8家、21家银行的处罚事由中就已经披露,不过单笔罚单已经从2020年的200万左右,到2022年的400万左右,再到现在的近700万,处罚金额翻了两倍,反映的是监管机构对数据质量问题特别是逾期未改正问题容忍度在下降。
而其他的金融机构是否可以自查发现上述问题呢?数据漏报、偏差等问题基本可通过交叉核验(例如与1104、客户风险、理财登记中心数据等)进行定位,但错报问题则需要结合具体的校验问题进行分析,例如数值是否合理、是否全部为默认值、不同信息项之间逻辑是否一致等,因此下面以罚单为例重点讲一下漏报和偏差问题的排查:
01.不良贷款余额数据报送存在偏差
要识别该问题,可通过EAST的《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和《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进行不良贷款的认定及贷款余额数据的获取,并与1104的G0102,或者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客户风险模块数据进行核对。不同监管统计制度关于资产五级分类认定结果的不一致是目前造成不良贷款余额偏差的主要原因之一。
02. 漏报贸易融资业务余额EAST数据
贸易融资业务本身口径相对清晰,可通过EAST的《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贸易融资业务表》获取贸易融资余额数据,并与1104的G01、G0103、G0105等报表核对,也可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或者客户风险模块数据进行核对。
03. 漏报核销贷款本金EAST数据
EAST核销信息报送在《资产核销表》中,包括核销发生及核销后的收回情况。要判断贷款核销数据是否漏报,可通过EAST的《资产核销表》获取贷款核销相关信息,并与1104的G12等报表核对,需要注意的是EAST《资产核销表》表中,根据财政部2017年《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符合规定完全终结的信贷资产可以在报送次月后不再报送,而G12统计的是每年累计核销发生,且核销收回部分需要从核销发生额中剔除,两边由于存在数据的时间序列差异,加上G12本身口径也相对复杂,因此出错的概率较大。
04. 漏报质或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
质或抵押物信息需要报送EAST的《表内外业务抵质押物》。判断是否漏报质或抵押物信息,可以通过EAST的《表内外业务抵质押物》与1104的G13、客户风险等模块核对,也可与上游业务系统数据核对来定位。不过,由于抵质押物的范围受主业务合同状态、担保合同状态等影响,因此如果抵质押物及担保合同的有效状态认定不一致,很容易造成数据漏报。
05. 漏报权益类投资业务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EAST数据
权益投资和资管投资需要报送EAST《自营资金业务余额表》、《自营资金交易信息表》、《金融工具信息表》,可通过EAST的《自营资金业务余额表》与1104的G31等报表核对,或者与业务系统做核对来排查数据是否漏报。从目前历史披露的数据质量问题来看,EAST债券、权益、基金、资管产品投资等的信息漏报均比较普遍,一方面是目前大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系统信息登记与监管报送要求差异较大,特别是投资标的、发行人信息等普遍缺失。另一方面,资管产品、私募基金等投资还需要报送穿透信息,信息获取难度较大,较多依赖第三方资管机构反馈。因此,资金类业务的数据质量在各行普遍较差,也是各行的数据治理难点。
06. 漏报其他担保类业务和委托贷款EAST数据
其他担保类业务主要报送在EAST《保函与信用证表》,委托贷款报送在EAST《委托贷款信息表》及对应的信贷分户账、信贷业务借据表中,可分别与1104的G0101等报表核对排查数据漏报问题。
07. 监管标准化数据与客户风险系统数据存在偏差
EAST与客户风险数据因为都是逐笔明细,因此数据偏差很容易发现,例如总笔数、总金额、逐笔业务的一致性等交叉校验均可定位问题。一般而言,同一笔借据在客户风险系统与EAST系统的各项信息理论上应该一致。
08. EAST系统《个人客户关系信息》表漏报
EAST系统的《个人客户关系信息》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对公的相关关联关系,关系类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亲属关系,朋友,同事,合作伙伴,离异原配偶。目前客户风险系统已停报个人贷款及关系信息,因此若要排查EAST系统是否存在漏报,光靠单一银行数据无法识别,需要通过跨行比对以及接入外部信息排查。
09. EAST系统《表外授信业务》垫付情况存在偏差
最新的EAST5.0已将表外业务拆分为票据出票信息表、保函与信用证表,对应的垫付情况主要体现在《垫款登记表》中,偏差问题可通过与G0103、G0106等报表核对总金额是否一致,与客户风险等逐笔数据核对明细数据是否一致。另外,还要注意EAST中《垫款登记表》与各表外业务明细信息中的合同状态要一致。
当然,发现问题只是第一步,要解决跨系统的数据偏差、漏报、不一致等问题,则需要从发文理解、取值逻辑、源数据等角度出发,通过优化取值逻辑、提升源数据质量、加强对发文制度的理解甚至优化跨部门数据管理流程等手段,并善于复用历史数据治理成果等方式,来逐渐提升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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