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1.4版本六大问题一次说清
Part.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是什么?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简称“FAL”,最早于2013年由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牵头,基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及IMF《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关于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的要求制定的明细数据采集制度,核心统计内容为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与境外、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的余额和发生额信息,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投资、发行、存贷款、衍生品、各类贸易收支、银行卡跨境交易以及其他应收应付款等。而在2013年之前,外管局主要通过报表形式进行相关数据收集。
Part.2 报送机构有哪些? 是否所有金融机构都要报送?
由于所有的跨境收支交易,除跨境现金业务外,基本都会经各类清算结算组织、银行卡组织以及银行账户等进行清算、结算,因此,最初制度出台时,报送机构仅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中证登、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以及银行卡组织等。而根据最新的统计要求,报送机构范围已经拓展为: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境内登记结算类机构或资金监控机构、银行卡组织)、境内综合调查非金融企业(涉外业务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境内企业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专项调查主体(包括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及其他指定主体(含个人和机构,如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等),增加了一定规模跨境交易的境内企业、所有境外上市的进内企业、以及部分专项调查主体,并与国家统计局进行联动,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来管理和优化统计对象。
所有纳入申报机构范围的机构都需要报送FAL,其中Z01、Z02、Z03等申报主体基础信息是必报的报文,其他报文若没有业务可不报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存在与非居民之间的投融资、存贷款或应收应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负债业务,本机构与非居民之间的非金融资金交易,以及发行了银行卡且允许银行卡境外刷卡消费等情况时,将涉及“FAL”除Z开头以外的其他报文报送。
Part.3 “FAL”与其他报送模块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目前外管局发布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涵盖了国际收支BOP、外债EXD、资本项目CFA、对外金融资产负债FAL、外汇账户ACC、机构外币现钞存取CWD、银行卡境外交易CRD/CRX、涉嫌外汇账户及大额结售汇SAC等8个模块,模块之间确实存在数据采集内容的重叠,其中FAL与EXD、CRD/CRX、BOP在业务范围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但各模块的数据采集粒度、采集重点存在差异,例如FAL与BOP都统计跨境收支,但FAL重点统计金融机构自身及代理的金融资产负债业务的头寸及发生额,以及自身的非金融交易发生额,而BOP重点统计客户通过银行办理的所有跨境收支发生额,含金融资产负债交易的跨境收支,但不含银行自身的跨境收支。
Part.4 如果一笔业务涉及多家机构和个人,优先由谁来负责报送?
为避免数据重复报送或遗漏,“FAL”模块明确了各申报主体在报送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作为登记结算类机构或资金监控机构发生或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时的报送顺序为: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境内托管人→境内代理人→自身名义的顺序报送。即某笔资产或负债业务通过境内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清算的,优先由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无登记结算机构但有托管方的,由境内托管方报送,无托管方但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报送,既无托管方又无代理人的,由机构自己报送。
Part.5 本次1.4版本升级主要变动内容有哪些?
调整E开头相关表
01
将E01中的货物贸易按出口和进口拆分为E01-1 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 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原D04和D08中的货物贸易相关的应收应付款纳入E01报送,而除贸易外的其他服务、雇员报酬、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调整报送至新增的E04 表中,同时新增E01-3 表(国际贸易成交条件调查表(年度))、E01-4 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年度))、E01-5 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年度)),其中E01-3、E01-4、E01-5为年报,仅由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写。
02
调整E02相关报文表名,并增加E0204-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等指标。
03
将E03拆分为4 张专项统计表,分别为:E03-1 表(境内承运人国际运输收入统计表)、E03-2 表(境内承运人国际运输支出统计表)、E03-3 表(外资承运人国际运输服务统计表)、E03-4 表(油气类进口运费统计表)。
04
新增E09-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适用于集约申报主体),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调整表范围
主要涉及D01表新增关于申报主体持有境外央行数字货币的报送,D04和D08业务范围剔除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调至E01-1、E01-2中),D09明确减值准备范围为对非居民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G03的统计范围包括非居民持有的境内银行卡在境内以及向境外的支出(不含境外刷卡消费),H01表明确包括非居民向申报主体购买境内理财产品,H01和H02明确了跨境理财“北向通”和“南向通”的报送主体。
新增数据项
涉及Z01的申报主体类型,B02、D01、D02、H02等资产类业务的风险最终承担方相关信息,D09中对提取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所属的对手方国家地区,H01中QFII/RQFII许可证号等。
调整码值
包括A01/A02的境外(被)投资机构与本机构关系新增4-无直接投资关系,D01的业务类别增加央行数字货币,D02贷款类别细分证券回购业务,D08业务类型将货物贸易调整为应付股利,D09的减值准备对应的资产类别细分为存款、债务证券、票据等,明确D系列报表的同业存放与联行往来的概念区分,联行往来含与境外母子公司、联营、合营等机构之间的往来。
调整字段说明
包括A01/A02表中A0118-资本公积的口径,居民间转股或非居民间转股导致境外被投资机构或境外投资机构信息变更的报送方式。
调整字段名称
例如将A01/A02中的投资日期、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是否兼并、收购的字段标识改为直接投资类型,出资方式调整为出资/撤资方式。
调整后的“FAL” 报送清单如下:
对于月报,金融机构应于月后10日内,境内综合调查非金融企业、专项调查主体及其他指定主体应于月后15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
Part.6 1.4 版本何时生效?
从以往制度升级节奏来看,预计2025年下半年接口规范会开始生效。我们查看了外管局历年来“FAL”制度发文,近年来“FAL”发文基本保持着3年一次的升级频率,不过最近一次升级的战线拉的比较长,从2021年发布制度、2022年升级接口规范,到2024年才同步完报送指引和核查规则,刚同步完几个月,1.4版本出来了。因此,我们也希望本次1.4版本的统计制度升级的监管端效率可以提升,确保接口和规则的升级尽快跟上业务的步伐。
总体来说,本次“FAL”制度升级重点调整了E类报表,其他表变动不大。为了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对监管发文口径的准确理解,建议金融机构仔细查看制度发文、严格遵循核查规则,并提前做好系统升级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