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 (1.2版)》(正式稿)的解析 第三篇
重点来看几个影响较大的变动:
(1)调整报送时间安排
“采集规范1.2”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申报信息部分,由原来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为第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信息部分由原来的当日审核报送,调整为第一个工作日报送。
(2)调整数据采集范围及说明
针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规范1.2”要求银行除了采集对公申报主体信息,还需补充申报主体在本银行的开户/经办信息。此外,在境内划转数据中,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纳入统计范围,并且调整了同名账户划转资金中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交易性质的填写说明,由申报在“90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调整为“92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
(3)新增字段
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新增15个字段,涉及机构名称、注册及经营情况、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信息、各类跨境贸易中常用的证件编码等信息。
(4)调整字段定义及校验规则
“采集规范1.2”严格了《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常驻国家代码和投资国别代码的报送要求,涉外收支基础信息、申报信息中部分字段如收款人名称、国家/地区代码等增加“半角英文大写字母”的要求。此外,“采集规范1.2”调整了交易附言1、交易附言2的字段长度,由50调整为256。
(5)增加接口反馈文件说明
针对不同的接口报送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不同频度的文件反馈。向全接口模式的银行的反馈频度为每日反馈;向采用部分接口或手工录入的银行的反馈模式为每周六反馈;采用全手工的银行,总行用户可以通过界面功能下载数据。
4、银行自身资本项目调整
近年来我国调整了跨境担保的相关政策,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规定调回。同时随着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发债规模不断增长,为加强对跨境担保的分析,“采集规范1.2”对担保项下数据采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序号 | 调整类型 | 数量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具体涉及内容 |
1 | 新增字段 | 22 | 无 | 主债务签约日期、主债务到期日、主债务期限(日)、借款利率(%)、发行/上市方式、主债务合同资金用途、被担保人所属行业、被担保人境内母公司中文名称、被担保人境内母公司英文名称、被担保人境内母公司代码、发行/上市国家与地区、是否有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代码、反担保人中文名称、反担保人英文名称、反担保人国别/地区代码、是否调回境内、资金调回金额、是否与境外投资相关 |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 |
2 | 无 | 担保标的 | 外保内贷-签约信息 | ||
3 | 无 | 贷款余额币种 | 外保内贷-变动及履约信息 | ||
4 | 新增码值 | 3 | 无 | 境外发债方式 |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 |
5 | 无 | 担保标的 | 外保内贷-签约信息 | ||
6 | 删除字段 | 4 | 核准文件号 | 无 |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 |
7 | 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贷款业务批准文件号 | 无 | 外保内贷-签约信息 | ||
8 | 修改校验规则 | 10 | 非必填项。 | 当担保类型选择为“为境外发债担保”时,为必填项,见币种代码表。 |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主债务币种 |
9 | 非必填项,大于等于0。 | 当担保类型选择为“为境外发债担保”时,为必填项,大于等于0。 |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主债务金额 | ||
10 | 非必填项,如果受益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应填写8位或11位的SWIFTCODE;如果受益人为境内机构,应填写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机构代码;如果受益人为境内个人,应填写受益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可为空。 | 非必填项,如果受益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应填写8位或11位的SWIFTCODE;如果受益人为境内机构,应填写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机构代码;如果受益人为境内个人,应填写受益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可为空;当担保类型为“为境外发债担保”且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时,应按照境外主体类型代码表中“资本市场”的20001800代码填写。 |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受益人代码 | ||
11 | 非必填项,中文和英文至少填写一个,一般填中文名称。 | 非必填项,中文和英文至少填写一个,一般填中文名称。当担保类型为“为境外发债担保”且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时,应按照境外主体类型代码表中“资本市场”的20001800代码填写。 |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受益人中文名称 | ||
12 | 非必填项。 | 非必填项。当担保类型为“为境外发债担保”且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时,应按照境外主体类型代码表中“资本市场”的20001800代码填写。 |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受益人英文名称 | ||
13 | 非必填项,如果境外担保人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填写8位或11位的SWIFTCODE;如果境外担保人为领取了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的其他非居民机构,应该通知书上的特殊机构代码;如果境外担保人为非居民个人,应填写非居民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可为空。 | 非必填项,如果境外担保人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填写8位或11位的SWIFTCODE;如果境外担保人为领取了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的其他非居民机构,应该通知书上的特殊机构代码;如果境外担保人为非居民个人,应填写非居民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可为空。可填写多个。 | 外保内贷-签约信息-境外担保人代码 | ||
14 | 非必填项,境外担保人中英文名称至少填写一个。 | 非必填项,境外担保人中英文名称至少填写一个。可填写多个,若多个名称,必须与境外担保人代码填写顺序一致。 | 外保内贷-签约信息-境外担保人中文名称 | ||
15 | 非必填项。境外担保人中英文名称至少填写一个。 | 非必填项。境外担保人中英文名称至少填写一个。可填写多个,若多个名称,必须与境外担保人代码填写顺序一致。 | 外保内贷-签约信息-境外担保人英文名称 | ||
16 | 非必填项,如果被担保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应填写8位或11位的SWIFTCODE;如果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应填写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代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被担保人为境内个人,应填写被担保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可为空。 | 非必填项,如果被担保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应填写8位或11位的SWIFTCODE;如果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应填写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机构代码;如果被担保人为境内个人,应填写被担保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可为空。 | 对外担保-担保申请人代码 | ||
17 | 必填项,见国家和地区代码表。 | 必填项,见国家和地区代码表。可填写多个,若多个地址,必须与境外担保人代码填写顺序一致。 | 外保内贷-签约信息-境外担保人注册地国家/地区代码 | ||
18 | 修改字段说明 | 7 | 如果受益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应填写8位或11位SWIFTCODE;如果受益人为境内机构,应填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代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受益人为境内个人,应填写受益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可为空。 | 如果受益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应填写8位或11位SWIFTCODE;如果受益人为境内机构,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机构代码;如果受益人为境内个人,应填写受益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可为空。如果受益人为境内银行离岸部,应填写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当担保类型为“为境外发债担保”且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时,应按照境外主体类型代码表中“资本市场”代码填写。 |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受益人代码 |
19 | 对外担保-履约信息-受益人代码 | ||||
20 | 受益人类型代码,根据受益人国别/地区代码选择在境内主体类型代码表/境外主体类型代码表中选择。 | 受益人类型代码,根据受益人国别/地区代码选择在境内主体类型代码表/境外主体类型代码表中选择。如果受益人为境内银行离岸部,应填写境外主体类型代码表中境内银行离岸部。当担保类型为“为境外发债担保”且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时,受益人类型代码统一填报为“资本市场”。 |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受益人类型 | ||
21 | 因除履约意外的其他原因,因主债务金额变动、担保中止、本金履约等原因,导致担保责任金额变动后的担保责任余额。 | 因主债务金额变动、担保终止、本金履约等原因,导致担保责任金额变动后的担保责任余额。 | 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信息-担保责任余额 | ||
22 | 支付履约款金额。 | 支付(当期)履约款金额。 | 对外担保-履约信息-履约金额 | ||
23 | 如果担保申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应填写8位或11位的SWIFT CODE;如果担保申请人为境内机构,应填写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代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担保申请人为境内个人,应填写担保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可为空。 | 如果担保申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应填写8位或11位的SWIFTCODE;如果担保申请人为境内机构,应填写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担保申请人为境内个人,应填写担保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可为空。 | 对外担保-担保申请人代码 | ||
24 | 境外担保履约金额。 | 当期外保内贷履约金额,非累计。 | 外保内贷-变动及履约信息-担保履约金额 | ||
25 | 修改码值 | 1 | 81-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 | 81-外保内贷 | 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 |
图6 CFA调整内容
重点来看几个影响较大的变动:
(1)新增字段
在《对外担保-签约信息》中新增22个字段, 主要涉及主债务详细信息、被担保人详细信息、境外发债方式、资金用途、反担保信息、资金调回国内的情况等信息;在《对外担保-变动及履约信息》中新增2个字段,为贷款余额币种,担保责任余额币种等。“130号文”在《对外担保-签约信息》中新增的共同担保人信息等字段在“采集规范1.2”中并未保留,今后将不统计共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2)删除字段
由于对外担保、外保内贷等业务当前已经不再采用核准制而是备案制,所以此次“采集规范1.2”删除了《对外担保-签约信息》中的核准文件号、《外保内贷-签约信息》中的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贷款业务批准文件号、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额度币种、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额度金额等相关核准信息的报送。
(3)调整码值
“采集规范1.2”新增境外发债方式、担保项下境外贷款资金用途和担保标的等码值;将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代码下的“81-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调整为“81-外保内贷”。
(4)调整字段定义及校验规则
本次字段调整内容较多,这里对几个重要调整进行解析:
1)对《对外担保-签约信息》、《对外担保-履约信息》中的受益人代码、受益人类型等字段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允许受益人代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为空,新增受益人为境内银行离岸部的填写要求,且当担保类型为“为境外发债担保”且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时,应分别填写“资本市场”对应的代码及“资本市场”。此外,“采集规范1.2”较“130号文”调整了《对外担保-签约信息》中主债务币种、金额以及受益人信息的校验规则,由非必填项调整为条件必填,即当担保类型为“为境外发债担保”时必填。若涉及组织机构代码应按照第1点通用规则中的定义进行报送。
2)将《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信息》中担保责任余额的定义由“因除履约意外的其他原因,因主债务金额变动、担保中止、本金履约等原因,导致担保责任金额变动后的担保责任余额。”调整为“因主债务金额变动、担保终止、本金履约等原因,导致担保责任金额变动后的担保责任余额”,即此后因为履约导致的担保责任余额变动也应报送在该表中。
3)将《对外担保-变动及履约信息》中担保履约金额的定义由“境外担保履约金额”调整为“当期外保内贷履约金额,非累计。”,而此前“130号文”将其修订为“本次外保内贷履约金额,非累计”,“采集规范1.2”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明确,仅指“当期”业务发生额,非往期的累计值。
4)将《对外担保-履约信息》中履约金额的定义由“支付履约款金额”调整为“支付(当期)履约款金额”,强调仅统计当期的发生额。
5)将《外保内贷-签约信息》中境外担保人信息的校验规则进行了调整,明确若存在多个境外担保人,相应信息可填写多个。该调整为“采集规范1.2”在“130号文”基础上新增的内容。
上述5点可能会涉及业务口径的调整,报送机构应重点关注。
5、外币现钞存取调整
CWD包括两部分的数据采集,分别是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和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本次“采集规范1.2”最大的调整是取消了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同时还调整了部分字段的校验规则及字段名称等内容。具体调整内容见如下表:
序号 | 调整类型 | 数量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具体涉及内容 |
1 | 修改报送范围 | 1 | 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 | 无 | 删除个人外币现钞数据采集 |
4 | 修改字段名称 | 2 | 业务办理参号 | 申报号码 | 机构外币现钞存入数据表 |
5 | 修改字段名 | 2 | REFNO | RPTNO | 机构外币现钞存入数据表 |
6 | 修改校验规则 | 2 | YYYY-MM-DD hh:mm:ss | 必填项。YYYY-MM-DD hh:mm:ss | 机构外币现钞存入数据表-交易时间 机构外币现钞提取数据表-交易时间 |
图7 CWD调整内容
此外,在“130号文”中,新增的机构外币现钞存量数据以及账户内结汇等信息,此次在“采集规范1.2”中无需统计。
6、银行卡境外交易调整
由于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已于2017年上线,所以此次“采集规范1.2”将其并入接口规范,包括银行卡境外提现、消费明细数据采集,以及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数据反馈等。这样使得外管关于金融机构报文类的报送要求尽量集中在一起进行报送。
此外,“采集规范1.2”调整了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中的身份证件号码的填报说明,放开身份证件类型为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时对输入的通行证号为“7或8位数字”的限制,完善了对通行证号的校验规则。
7、外汇账户调整
本次“采集规范1.2”修订了账户性质代码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58号)等账户调整政策,梳理现行有效的账户种类,删除了20个码值,新增了“自贸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自贸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自贸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等4个码值,同时修改了2403、2404、2413等3个码值的名称。
8、账户内结售汇调整
本次“采集规范1.2”调整了外汇账户内结汇/购汇管理信息中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的字段说明,说明中新增了当交易编码以“3”和部分“2”开头或涉及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性质账户时该字段为必填项。
三、金融机构的注意事项
1、本次“采集规范1.2”在“采集规范1.1”的基础上对部分报文的采集范围进行了调整,主要扩大了境内划转数据的采集范围,调整了外币现钞存取模块、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模块的D04、D08等报文的数据采集范围,各填报机构需要重点关注。
2、本次“采集规范1.2”调整模块较多,除因组织机构代码调整影响了7个模块外,有6个模块都进行较大调整:新增50余个字段、调整校验规则近100条、调整1张表样及多处调整了报送口径等。可以看出各模块从数据报送范围、接口报送原则、数据反馈文件、业务采集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变化,因此各行需要尽快梳理行内新增业务及数据,及时做好数据准备工作。
3、本次“采集规范1.2”中的FAL模块是针对“24号文”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相关调整内容可以参考公众号《外管发声之FAL制度修订》。
4、报送时间要求:针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填报机构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及自身业务系统的调整工作;针对涉外收支、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等数据填报机构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及自身业务系统的调整工作,以上模块涉及的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安排及上线时间外管局将另文通知。其他模块暂未提及具体时间要求。
综上,本次“采集规范1.2”调整了接口报送原则、业务采集范围、数据定义、校验规则及值域等,将对填报机构的底层数据抽取逻辑造成较大影响。我公司从外汇业务数据报送之初就参与多家银行的外汇业务相关系统建设,具有行业领先的咨询经验和成熟的实施团队,若您对此有任何意向或问题,请与我公司客户专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