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管采集制度设计建议-基于财务公司EAST制度

2020年11月份银保监会发布了财务公司EAST报送制度(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07号文)),要求财务公司在2021年7月16前顺利进行存量数据报送。6月中旬,银保信给各财务公司组织了EAST的制度培训,本次培训对整体框架、每张表的范围以及重点难点字段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大概涉及80余处内容的明确。总体来看,培训会上对不少字段和表的范围、口径等做了业务上的调整,但技术上未做任何字段的调整。调整后的最新填报要求(内容较多,本文仅对表级调整进行重点说明)如下:

集团财务公司数据规范涉及公共信息、会计记账信息、客户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信贷管理信息、资金业务、委托代理业务等7大监管主题域、48张数据表、1022个数据项。7大主题包括:

•1.公共信息域。记录集团财务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人员、股东和董监高信息。包括机构信息、机构关系、员工信息、股东信息、账户信息、董监高履职信息、董监高处罚信息等7张数据结构表。注意:员工信息包括外部监事和独立董事,若员工同时兼任董监高职务的,不拆分报送,只在董监高标志中用半角分号分隔报送多个标识。股东信息,对于上市公司仅报送前10大,为了不调整主键设置又能保证数据的唯一性,调整内部机构号的报送要求,内部机构号填股东编号。董监高履职信息,若董监高在同一家财务公司有多个职务履职的,只填报最近一条记录。

•2.会计记账信息域。记录集团财务公司经营业务的财务数据,便于EAST进行全科目财务数据分析。包括总账会计全科目表、内部科目对照表、对公活期(定期)存款分户账及明细记录、对公(个人)信贷分户账及明细记录、内部分户账及明细记录等12张数据结构表。注意:总账会计全科目表仅报送季报、半年报、年报信息,日报、月报暂不报送。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不含委托存款和同业存放,且期末余额为0且当季无发生额的无需报送。存款和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只含本金交易,不含利息交易,所有的利息交易统一纳入内部分户账报送。协定存款在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报送,且不需要拆分结算户和协定户。贴现业务的余额只填本金总额,本金余额都填0。

•3.客户信息域。记录集团财务公司对公及个人客户基本信息。其中,对公客户信息既包括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成员单位信息也包含延伸产业链客户信息。个人客户信息主要为集团财务公司开展的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客户信息及其因担保关系形成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关系信息、个人基础信息、对公客户信息等3张数据结构表。注意:个人客户关系信息表主键设置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一个关系人同时与多个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与同一个关系人存在多种类型关联关系等场景,后续报送会有问题。

•4.信贷业务信息域。记录集团财务公司的合同、借据和信贷要素信息。集团财务公司对公(个人)信贷业务状态信息,主要采集数据填报时间节点信贷业务的借据状态;重要信贷业务领域内的要素信息;对公(个人)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信息。包括对公信贷业务状态信息、个人信贷业务状态信息、表外业务状态信息、项目贷款要素、并购贷款要素、票据票面要素、贸易融资要素、银团贷款要素、信贷合同、信贷业务担保合同等10张数据结构表。注意,表外业务状态信息表中,若一笔表外业务对应多个票据、保函、信用证等情况的,需要拆分报送。贸易融资要素表中,若一笔贸易融资对应多个商业发票的,不需要拆分报送。项目贷款要素表中不包括银团贷款。承兑和贴现业务合同的主要担保方式默认为质押。信贷业务担保合同对应多个抵质押物信息时,只报送最主要的担保物,对应多个保证人时,需要拆分报送但目前的主键不具备唯一性约束。

•5.信贷管理业务域。记录集团财务公司对公、个人以及同业授信情况,信贷资产转让、贷款展期以及贷款核销等相关情况。包括授信信息、信贷资产转让、贷款展期、贷款核销等4张数据结构表。注意:授信信息表中,一个客户同时有固定授信和临时授信的,需要拆分报送。贷款展期表中,一个合同有多次展期的,合并一条报送,内部机构号填内部机构号+信贷合同号。

•6.资金业务域。记录集团财务公司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等相关业务。包括同业融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票据往来、同业存单、债券投资、权益投资、公募基金投资、非底层资产投资、非底层资产持仓信息等9张数据结构表。注意,同业融资表不包括结算行同业存款业务。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表中一笔交易对应多个标的资产的不拆分报送。所有的资金业务相关表,除非底层资产持仓信息外,其他表报送的都是交易明细信息,且交易明细不报送分红、利息收支相关交易。

•7.委托代理域。记录集团财务公司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外汇交易等主要委托代理业务。包括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外汇交易等3张数据机构表。注意代客外汇买卖包括对客端和平盘端交易,不包括自营外汇买卖。

表间数据关系图如下:

从2020年11月正式下发财务公司EAST报送制度至今,银保监会一直在对报送制度口径以及接口规范反复进行调整:

3月份各财务公司通过非正式渠道收到了调整后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数据结构表”(暂简称“3月份版本”),调整内容较多,包括字段新增、整表范围、主键、数据项格式等,我们在3月份对该版调整内容做过解读,并对其中部分内容提出疑问。

4月份,银保监会通过官方渠道正式下发修订版EAST报送制度,《规范附件3——中国银保监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数据结构表【修订版】》基本全部推翻了“3月份版本”的修订内容,如取消增加每张表的流水号,取消上市公司的股东信息只报送前十大的要求,取消协定存款报送在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的要求等……只对部分字段的长度、数据项代码做了技术上的微调。

银保信给各财务公司组织了EAST的制度培训,较多沿用了“3月份版本”的思路,对不少字段和表的范围、口径等做了业务上的调整,但技术上未做任何字段的调整。截至目前,接口规范还是4月份正式下发的【修订版】……

报送口径不清晰、报送粒度反复调整、主键设置不足等问题,对于正在进行系统建设和数据报送准备的财务公司来说,无疑将增加报送难度和挑战。而纵观银保监会历年的各类制度(如1104、客户风险、银行版EAST)设计情况,本次非银机构EAST制度设计的严谨性确实要逊色些。作为在监管报送行业沉浸了25年之久的“乙方”,我们对金融机构常见的监管统计制度做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对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情况也比较了解,因此,鉴于本次非银机构EAST制度的设计情况,我们从客观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监管统计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金融监管服务,能帮助监管层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相比于报表指标式的监管统计制度,逐笔明细数据的采集是大势所趋,将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其次,逐笔明细数据的采集,应该同时兼顾监管目的、金融政策要求以及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情况。如果只考虑监管目的,忽略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情况,采集的明细数据质量太差或者人工处理痕迹太多,反而不一定能满足监管目的。

因此,监管统计制度的设计,应该尽量遵守以下原则:

1、明确性。即监管统计制度的采集要求要明确,尽量减少不同机构对同一信息理解的歧义。这里的采集要求至少包括采集表的表名称、业务范围、数据粒度、字段名称、字段长度、主键设置、字段的说明、字段的枚举值、数据质量要求等。例如财务公司EAST贷款展期表中,主键为信贷合同号,报送粒度为同一合同下发生多次展期,合并一条报送,但该表同时需要采集原信贷合同号以及信贷借据号,前后矛盾,可能会有理解上的歧义。此外,目前财务公司EAST统计制度做了多次调整,但校验规则一直没有更新并下发给金融机构,我们猜测银保监会的收数端校验规则已经做了调整,甚至可能规则条数比下发的规则量要多,只是未告知金融机构而已,可能会不利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质量的提升。

2、一致性。即监管统计制度要尽量保持一致、连贯,这里的一致性包括同一监管统计制度内不同表的一致性以及同一表的报送要求的连贯性,以及不同监管统计制度之间的一致性,便于跨部门的数据分析和比对,也确保金融机构对报送制度理解的准确。同一监管统计制度内的一致性,例如财务公司EAST所有表中的内部机构号,股东信息表中内部机构号需要填报股东编号,贷款展期表中需要填写内部机构号+信贷合同号的联合编号,与其他表中的内部机构号定义截然不同,不仅违背了数据标准制定中关于“数据元”的原则,而且将影响银保监会收数端后续的数据分析和运用,又如贷款展期表,从状态表,改为明细表,又改为状态表。。。。报文类型反复调整,口径前后不一致。不同监管统计制度之间的一致性,例如对于承兑贴现业务的担保方式认定以及余额的报送口径,协定存款是否要拆分报送等,不同监管统计制度之间应该尽量保持一致,减少口径上的差异。

3、合理性。即监管统计制度设计要尽量遵循金融机构的一般业务规律,否则将影响采集数据的质量,进而影响监管分析的有效性。例如财务公司EAST个人客户关系信息,没有充分考虑一个关系人同时与多个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与同一个关系人存在多种类型关联关系等场景,主键设置不足,将导致部分财司数据无法上报。又如财务公司EAST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表中,如果一笔交易对应多个质押物时,要求合并一条记录填报,而抵质押物编号、类型、名称的长度设计,目前来看可能无法支持多个抵质押物的拼接报送。又如财务公司EAST的非底层资产持仓信息的采集模式目前为增量采集,但持仓类的信息一般属于状态类信息,更适合采用全量采集。

4、真实性。即监管统计制度设计要能客观、真实、全面的还原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场景,减少金融机构对数据的人工干预和处理的可能。统计制度的设计要尽可能地把金融机构所有合规和不合规的业务场景都考虑进来,不能因为政策上不允许,统计制度上就不考虑、不采集。只有这样,才能辅助监管机构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情况。例如财务公司EAST信贷业务担保合同,目前没有充分考虑一个担保合同下会有多个抵质押物的情况,导致1对多的情况将无法报送,只能选择价值最高或者最主要的担保物报送,并不能真实的反映金融机构的风险覆盖情况。

目前已经6月底,马上7月中旬财务公司就要开始EAST的数据报送了,目前这个阶段EAST制度的报送口径、接口设计已不适合做过多的调整,财务公司也只能先按照4月份下发的“修订稿”以及6月中旬的培训要求进行数据报送准备,我们只能寄希望于财务公司EAST2.0时,制度设计上可以进一步优化。祝愿各财务公司以及各家金融机构接下来的EAST、利率报备等新制度可以报送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