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关于人行数据试点采集的“秘密”,都藏在这篇文章里!

引言:

2020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向部分金融机构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开展单位贷款基础数据试点采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向各试点金融机构采集2020年3月31日的存续单位贷款信息、贷款客户信息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基础信息,以及2020年3月发生的单位贷款发生额信息。我们从制度背景、金融业统计标准的概况以及本次制度发文内容三个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制度背景

本次“通知”主要依据201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文,以下简称“18号文”)制定。

关于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改革,包括金融统计标准的制定等要求,并不是“18号文”首次提出。早在2012年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及后续的十三五规划、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多位领导人的讲话、文章中都有提及关于加强金融业务综合统计工作的要求。而“18号文”却是首次对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提出详细的任务和规划,明确了由人民银行牵头,全面推进关于金融业统计的金融标准、基础数据库、制度体系等建设要求,并列出了详细的规划部署,包括具体的任务完成时间、负责部门、分布实施计划等,可执行性非常强。“18号文”的出台,旨在解决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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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如监管统计制度未充分考虑中外资银行的实际业务情况、部分监管要求描述不够充分存在理解歧义等问题目前也比较突出。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给金融机构统计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影响了金融监管预警的效率以及金融政策决策的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统一、科学、完整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并依托先进的金融基础数据库,以加强数据分析、运用,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监管有效性。

为此,“18号文”明确了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科学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运行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成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完善大国金融数据治理,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协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其中,制定一套完善、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以及建设先进、完备的金融基础数据库,是两个核心目标。


二、金融业统计标准制定的历史概况

我国最早的监管统计制度基本以报表为主,如1104、大集中、资本充足率等模块,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如监管体系尚不成熟、金融机构系统缺失等。但报表指标的计算逻辑整体复杂,加上金融机构系统建设不够完善,手工台账情况较普遍,报表数据质量堪忧,并容易形成监管套利,影响监管有效性。

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有效监管的前提应该基于逐笔明细交易数据,一方面减少人为数据干预,提升监管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提升监管层数据分析运用的灵活性。

早在200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发布了《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对金融活动参与部门、资产负债类别等明确了分类标准、定义、统计维度和计量方法等。而我国最早于2011年才引进IMF国际标准,随后出台了《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和《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并于2012年开始推行标准化存贷款抽样统计监测制度(即“金标”)。

近年来,监管层陆续出台了支付业务统计指标标准(即“PISAS”)、存/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分类、金融消费者投诉标准、担保物标准,并开始推行明细数据报送,如EAST、客户风险、征信、金标、支付结算逐笔明细等内容。特别是银保监会近年来将金融数据标准(EAST)从中资银行逐步推广到外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并基于各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情况进行EAST3.0、4.0制度升级,推行数据质量考核甚至行政处罚,引导金融机构内部数据治理,整体进展良好。

“18号文”发布以来,人民银行对部分关键领域打补丁,重点开展了包括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统计标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评价指标和非现场监管报送,金融精准扶贫、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的统计口径和报送要求等工作。而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成都、郑州、南宁等也在尝试制定覆盖银行业所有业务的金融统计标准,但只是局部试点、未全面推广。

本次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开展单位贷款基础数据试点采集工作的通知》以及后续制度,短期内可能会加重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负担,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监管统计制度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三、本次制度发文内容简介

1、整体范围介绍

根据“18号文”的要求,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应该覆盖所有的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涉及所有金融业务产品的全部金融链条。考虑到整个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的覆盖范围较广,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很难一步到位。因此本次“通知”以银行作为试点行,从非同业单位贷款业务出发,制定了9张报文,包括4张单位贷款相关报文、1张单位客户信息报文和4张填报机构基础信息报文,具体清单及报送时点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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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试点采集的单位贷款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普通贷款、透支、贸易融资、融资租赁、转贷款、并购贷款等业务。垫款、买入返售、证券借贷等内容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具体报文内容介绍

本次“通知”的整个制度设计风格类似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即“金标”)模块,具体来看:

单位贷款基础信息主要采集贷款业务的基础信息、借款人客户信息、利率信息、贷款质量信息以及贷款的逐笔交易明细信息和担保信息等。

非同业单位客户信息主要采集客户基础信息、财务信息、地址、行业规模、额度、实际控制人等信息。

金融机构法人信息主要聚焦金融机构法人基础信息、前十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资产负债和利润类财务信息,以及贷款五级分类、减值准备、资本充足等风险情况统计。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主要采集分支机构的基础信息,特别是直属上级关系信息、地址信息等内容。

整体来看,试点采集内容相对基础、简单,金融机构采集难度不大。

3、报送时点

根据“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数据报文的准备和校验工作(校验规则将以电子版形式随后下发),保证数据准确、完整,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数据文件报送至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报送方式主要以EXCEL或CSV格式压缩后通过页面加密上传方式完成,具体报送渠道见人行内部通知。

4、数据质量要求

为了确保试点报送内容的数据质量,人民银行对所有报文提出了数据校验的要求,校验的内容主要是基础格式校验,包括字段长度、非空、码值、小数位、特殊字符、日期格式等方面,各试点金融机构在数据报送前应做好数据质量校验,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减少数据错漏。

四、结尾

结合“18号文”要求以及近年来的监管统计情况,后续明细型金融统计制度报送将成为趋势,希望各金融机构引起足够重视,提前做好系统和人员的准备,尽快开展行内数据治理工作,减少金融统计工作手工干预,避免因经营合规问题和报送数据质量问题而影响后续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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