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一)背景
2019年5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通知》除了介绍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实施、报告报送外,还附上了2个工作要点,一是2019年银行机构领域治理的工作要点,二是2019年非银行领域治理工作要点,可见监管对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决心。其实公司治理这个问题监管一直在强调,从2013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到2018年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指导意见》,无一不是强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性,特别是非金融企业投资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关联方的管理、关联交易的范围、股东资质、股权结构等方面都有可能对其自身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尤其现在是我国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时间点,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才能助力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此外,2019年5月份某城商行被接管更是揭露了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短板,所以今天我们就重点讲一下中小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 关联方无法穿透识别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非金融企业开始投资金融机构,有些非金融企业自身的规模比较大,且可能投资多家金融机构,整体的结构错综复杂,这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很难能够清楚的识别关联方,相应的关联交易也很难控制。如下图所示,若“XX集团有限公司”为某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那么在识别关联方的时候,需要层层穿透,直至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等。
图一
2、 关联交易管理不当
有些金融机构的控股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需求,利用股东身份,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干涉,以非公允的价格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被股东大量占用,超过了监管红线,使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陷入困境,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3、 公司治理、风险隔离不到位
关联交易管理的适当与否是与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有很大关系的。很多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管理不当都是由于没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章程,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明确的股东职责边界以及风险隔离机制。监管有明确要求,针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该严格实行风险隔离,杜绝风险从非金融企业蔓延到金融机构,因为金融机构的动荡,可能会影响中国整个经济环境。但显然,很多中小金融机构没有适当的风险隔离机制,导致金融风险和非金融风险交叉传染。
4、 股权结构不清晰
正如1中提到的内容,一家非金融企业可能投资多家金融机构,而一家金融机构可能被多家非金融企业投资,最重要的是非金融企业的结构可能错综复杂,股权关系网庞大,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各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难以理清。这样针对股权代持、超出持股比例限制等问题就难以发现。
5、 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
在这里我们重点说一下中小金融机构的同业负债,监管机构在银发【2014】127号文中明确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但当前中小金融机构的同业负债比例一般都偏高,很容易超过监管的要求。大家都知道同业负债的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如果银行融入了大量的同业资金,而短期内又没有充足的资金回流进行偿还,那么其实很容易造成金融市场的资金出现问题。
(三)总结与建议
尽管监管机构一直强调某城商行的问题是个案,但是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发现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在关联交易、股权结构、股东穿透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还是有很多的问题。所以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强化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隔离、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优化股东资质,合理均衡的进行股权分配,才能保证自身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1、 规范关联交易
a. 金融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关联交易处理机制,加强信贷调查,合理授信,统一授信,保证授信额度符合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更要注重贷后管理,定期核实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该约定,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监事会要履行监督、审查的职责,保证关联交易不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b. 金融机构与股东的关联交易应保证价值公允,防止出现利益输送的情况。
c. 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规模应满足监管要求,出现重大关联交易需要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d. 金融机构要主要关联交易发生的频率是否在某一时间段比较集中,是否是出现在股东经营出现风险或损失的关键时间点,防止通过金融机构套利、弥补损失的情况。
2、 加强关联方穿透管理
a.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且穿透之后因保证股权结构清晰。金融机构可以定期核实股东尤其是主要股东的出资人、交易关联人等信息,防止出现股东关联的情况。
图二
b. 穿透后关联方的整体授信情况应符合监管要求,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c. 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外部数据确定各股东的股权关系,明确主要股东。
d. 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最终受益人的定义为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并没有其他规定。金融机构可以结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持有股权或表决权的比例进行判断,例如某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那么可以认为该自然人为最终受益人。
e.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查看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否有股权关系、是否受同一主体控制等来进行判断。
f. 控股股东需要层层穿透,通过持股比例或持有的表决权进行判断,若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享有的表决权对公司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则可以认为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直接持有股权或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部分外部数据也可能会直接提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g. 关联方信息可以通过外部数据查看企业的投资信息、被投资信息,判断是否为受另一方控制或同时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影响,也可以查看客户的账户交易,通过与交易对手方的交易频率以及金额等进行判断。
3、 强化公司治理、风险隔离机制
a. 金融机构应首先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方针,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
b.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明确职责边界,不得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c.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防止实业风险与金融风险交叉感染。
d. 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且不限于财务报表、公司治理情况、股东情况等。此外,金融机构要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出现伪造、隐瞒等情况披露虚假信息。
4、 优化股东资质、加强股权管理
a. 金融机构可以要求非金融企业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确保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b. 金融机构应确保非金融企业能够履行股东的责任,在必要时补充银行资本。金融机构应定期通过外部数据等途径了解股东尤其是主要股东的经营情况,若股东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c.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非金融企业的经营情况、股权分配等确认其公司治理良好、股权结构清晰、合规经营。
d. 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转让时,超过一定限额要经过股东大会,且调整之后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备。
(四)突破与成长
最后,想说一下关于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问题,正常的信用传导机制是从人民银行到大型银行再到中小型银行,但是当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公司管理等出现问题的时候,这一传导机制还能顺利进行吗?如果不能,那么中小银行后续发展还将面临哪些问题?如果仍然要保证信用的正常传导,那么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又需要做哪些呢?这点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