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季度金融重点政策汇编
《2024年第四季度金融重点政策汇编》收录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发出的金融政策及数据报告共计25篇。其中,4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1篇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3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篇由财政部发布,1篇由国务院发布,2篇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1篇由中央人民政府发布。
本季度政策汇编主要内容涉及四个方面:金融政策相关通知、银行业运行发展情况报告、银行业务规范管理办法、科技金融与数据资产等。25篇政策中,已生效的政策共20篇,未生效的政策共3篇,征求意见稿的政策共2篇。
2024/10/11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部署了8方面17项重点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监管期货交易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交易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
二、严厉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抑制过度投机。依法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和法人治理。规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健全期货公司风险出清长效机制。
四、强化期货市场风险防范。完善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和安全存管规则。常态化开展期货市场压力测试。提高期货市场结算、交割等的安全保障水平。
五、提升商品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商品期货市场品种布局。持续改善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制度环境。引导企业根据期货价格信号合理安排生产经营。
六、稳慎发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挥股指期货期权稳定市场、活跃市场的双重功能。稳妥有序推动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完善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规则。
七、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序拓宽商品期货市场开放范围。研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推出更多挂钩境内期货价格的金融产品。强化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建设。
八、深化期货市场监管协作。加强期货监管与股票、债券、基金等监管的数据信息共享。强化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同。
2024/10/16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对重点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作出部署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和推动北京、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科技要素密集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重点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通知》就加快推进重点地区率先构建适应科技创新的科技金融体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整合各类政策资源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完善企业科创属性评价、投融资对接、风险分担补偿等机制。
二、提升金融支持强度和水平,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扩大辖区科技型企业贷款投放。将承销和投资科技型企业债券情况纳入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推动科创票据发行规模增长。
三、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提高对辖区内科技型企业、重点科技项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和集群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聚焦“贷款+外部直投”、并购贷款、科技保险等重点业务,打通业务堵点,提升服务效能。
五、为各类金融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高校院所等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联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
六、建立科技金融数据共享平台,引导企业征信机构创新科技金融领域征信增值产品,加强信息技术运用,提升科技公共信息共享和使用水平。
七、建立健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机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形成正向激励。
2024/10/16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报告(2024)》
为全面客观反映城商行、民营银行2023年度发展情况,总结先进经验,中国银行业协会城商行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了《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报告(2024)》。《报告(2024)》共有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主报告篇,共分为八章,分别从整体发展、业务经营、风险防控、管理运营、公司治理、金融五篇大文章、社会责任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展现城商行、民营银行2023年的经营亮点,并对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
第二部分为专题调研篇,共包括五个专题,围绕2023年监管部门和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调研分析了民营银行发展、城商行零售业务转型、城商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城商行净息差、城商行不良资产及处置等情况。
第三部分为高质量发展案例,集中展现多家城商行、民营银行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包括“党建+金融”新服务模式,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及人才建设、风险管理、特色业务等主题。
2024/10/18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
二、金融机构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条件和内控措施。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基本要素和发放流程。
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21家金融机构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切实做好支持股票回购增持工作。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2024年度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
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2024年度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报告》指出:
一、2023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把牢“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金融工作主线,积极推进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强国建设;
二、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不断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持续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统筹发展与安全,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四、积极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在风险管控、流程重塑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五、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中国银行业的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持续提升。
2024/10/28
反洗钱局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第一版)
为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第一版)》,旨在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提供指引,以问答的形式就上述备案主体备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问进行解答,主要内容包括:
一、哪些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什么是受益所有人。
二、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哪些信息等等。
三、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的解读与示例。
四、国有公司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确认受益所有人的标准。
2024/11/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股改后外资对A股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六部门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适用于外资通过中长期战略并购获上市公司A 股股份行为 。
二、经商务部批准,外资可依此办法投资,投资应遵循合法、公平、鼓励长期投资及公平竞争原则。
三、投资者需满足设立、资产规模、内控及合规等要求。
四、投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定向发行新股等,按相应程序办理,需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规定文件。
五、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要办理系列变更登记手续。
六、外资持股在限售期满、要约收购等特定情形下可买卖证券。
七、减持致外资股比变化,上市公司需依规办理备案、变更等手续。
2024/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应对金融业快速发展和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所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洗钱上游犯罪类别:新法在保留洗钱上游犯罪的七类重点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规定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也属于洗钱活动。
二、平衡反洗钱工作与合法权益保障:新法注重平衡开展反洗钱工作与保障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如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根据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三、提高违法成本:新法提高了对反洗钱违法违规情形与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可处以更高罚款,并在情节严重时,可以限制或禁止相关业务,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四、扩大义务主体范围: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新法还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体系,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
实施日期:2024/12/2
2024/11/1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增强收购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共设8章7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聚焦主责主业。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坚守不良资产主阵地,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更好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
二、规范业务流程。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三、强化风险防控。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四、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比较竞争优势,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日期:2024/11/15
2024/11/27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提出:
一、系统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加强战略规划和组织管理,强化数字技术支撑能力,夯实数据治理与融合应用能力基础,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字化经营管理能力。
二、推动数字技术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实融合等“五篇大文章”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
三、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营造高效安全的支付环境,培育高质量金融数据市场,加强数字金融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强化数字金融风险防范,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防护,加强数字金融业务监管,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2024/11/2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形势和实践需要,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并印发实施。《办法》根据近年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完善评价内容。聚焦工作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供给,优化信贷结构,落实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二、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注重服务实效评价,既考量银行自身指标纵向变化,又注重其与同业横向比较,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改进评价机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强化监管协同联动,在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内,给予省级派出机构一定自主权,以更好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效果。
实施日期:2024/11/27
2024/11/2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
二、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三、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
四、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实施日期:2025/7/1
2024/12/17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跨国公司资金归集使用,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一、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降低企业资金融资成本;
二、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
三、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营管理;
四、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24/12/2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评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合理调整评级要素。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
二、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
三、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实施日期:2024/12/20
2024/12/2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2024/12/2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决定》根据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设置、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对现行部分规章作出修改,保持与公司法的协调一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监事会设置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强化对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相关交易应由董事会审查批准。其中,对于交易金额较小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
2024/12/25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等作出规定。
二、明确税率和应纳税额。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对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界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销售额;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以及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
三、规范税收优惠。设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起征点;列举了法定免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规范征收管理。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并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等作了规定。
五、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与关税法相衔接,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对由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出规定。
实施日期:2026/1/1
2024/12/2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监督管理,严把人员准入关口,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加强对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核把关,秉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作出限制,同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对于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4/12/2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
二、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
三、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
四、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实施日期:2025/3/1
2024/12/2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9章81条,包括总则、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强化数据治理顶层设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二、落实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要求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级别,并将一般数据进一步细分为敏感数据和其他一般数据,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转移、公开、共享等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开展安全评估,采取相应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安全稳健开展。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按照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享和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应履行个人告知及取得同意的义务。
五、完善风险监测处置机制。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及报告、事件处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
实施日期:2024/12/27
2024/12/27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促进银行准确把握外汇业务审查责任,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尽职免责规定》共四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总则中明确适用范围、免责对象、责任界定和举证责任。明确免除的是银行可能承担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责任。银行申述提出尽职免责事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尽职免责的评议由全国及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负责组织。
二、梳理形成8类尽职免责情形,并明确每类情形的基本内涵、适用条件,为执法评议提供标准。
三、明确申述评议程序,包括银行发起申述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统称外汇局)审议后提交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进行组织评议等环节。其中,是否启动评议由外汇局集体审议决定,地市分局案件启动评议的审议工作由省级外汇检查部门归口管理。
四、明确申述评议程序不计入行政处罚办理期限。
2024/12/27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报告办法》共四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责任。要求银行制定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开展监测分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二、明确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报送范围,包括涉及涉嫌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活动的信息。
三、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汇风险交易基本情况和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四、明确银行需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内控制度、配套系统、资料留存及保密管理等。
2024/12/27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4)》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4),该报告从宏观经济,银行业及非银行业、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稳健性及制度建设,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机构评级等角度,对国内目前的金融稳定情况等进行了介绍,并对存款保险制度、资本管理办法、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等重要制度做了专题介绍。后续,中国将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加大对科技、普惠小微、绿色、制造业、养老、数字金融、提振消费、稳外贸、乡村振兴等领域的支持,深化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重点领域如房地产市场、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处置,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整体风险可控、业务经营稳定并持续做好对经济的支持。
2024/12/2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下同)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要求。
一、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二、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三、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推进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工作。
2024/12/27
财政部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印发
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形成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财政部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试点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流程,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二、试点方案。试点范围涵盖多部门、企业及地方财政部门,试点时限为2025 年1 月1 日至2026 年12 月31 日。
三、试点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台账、开展登记、完善授权运营与收益分配机制、规范交易流通等。四、工作要求。强调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需建立机制并定期汇报;要形成有效经验,完善制度与标准;同时严格防控风险,遵守相关法律,严防各类风险,确保数据资产安全与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