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号文新规发布,中小银行EAST数据治理该怎么做?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地方中小银行EAST 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简称“625号文”),对地方中小银行EAST数据治理提出新要求,北京、上海、浙江、辽宁等各地区纷纷响应。因此,本文主要是对近期EAST最新数据质量要求进行总结和介绍,并就其中的工作重点、难点进行梳理,供各位参考:

“625号文”及各地区的补充发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银行EAST数据治理提出最新要求:

一、各银行需尽快开展数据治理自评估

本次总局提供了EAST数据治理体系评估表,其中的数据治理评估内容75%来自2018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要求银行以EAST出发,从以下五方面对本行的数据治理体系进行评估:

01.数据治理框架建设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组织架构健全包含董监高、职责分工明确、多层次相互衔接的数据治理架构及运行机制,是否制定了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监管统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数据治理自评估机制、明确了评估的流程方法以及覆盖了数据治理关键环节内容,是否将EAST数据及监管数据标准纳入数据治理范围,是否组建了数据治理工作的专业队伍及设立专职/兼职岗位并定期组织培训。

02.履职尽责情况

即董监高是否参与到数据治理工作中来,包括董事会是否制定数据战略、授权或审批重要数据治理事项,监事会是否对董事会和高管层数据治理方面履职进行监督评价,高管层是否组织评价并了解数据治理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

03.数据质量管理情况

主要从EAST数据的检核机制、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情况、数据问题的整改措施、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以及数据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及执行情况,评估行内数据质量管理情况。

04.EAST科技设施建设情况

指对EAST报送系统以及业务系统的建设情况评估,具体包括EAST报送系统的数据采集是否完整、准确,报送系统是否可以自动提起生成数据,报送系统是否能进行自动校验,报送系统是否可根据监管需要灵活增加数据采集生成任务,业务系统是否能覆盖EAST涉及的数据,以及报送系统的EAST数据是否与业务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05.内部问责机制及执行情况

主要评估行内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EAST数据质量相关的问责机制。

评估形式上,主要由各银行根据评估点判断本机构是否符合,不符合的话采取了或计划采取什么措施,以及对应的证明材料。

总体来说,数据治理自评估方式及上报要求算不上有多严格,各银行还是有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


二、对关键数据项进行质量校验及问题原因分析

基于风险分析处置预警、资金追踪、智能检查等方面使用频率情况,总局共筛选了45张表的538个关键数据项,明确了严格的数据质量要求,发布了880条校验规则,基本覆盖了所有业务,具体的表单及数据项数量统计如下:

本次发布的校验规则并没有超出以往的校验方向,主要集中于格式、非空、码值、跨表一致性、表内一致性、数据重复、表间关联、业务逻辑类校验等,校验规则并不复杂,银行应在对应系统中尽快落实上述校验规则,并综合考虑业务数据与政府公共数据的比对判断数据的真实性等。

但是,本次发文要求银行新上报EAST关键数据项目校验结果细分表和EAST关键数据项目差错统计表,其中EAST关键数据项目差错统计表需要从每个表+数据项角度统计存在问题的数据条数和问题分类,且金管局首次给出了问题原因分类标准,从数据生成、数据加工、数据报送三个环节列出了26大常见问题类别,银行需对照问题分类标准进行数据问题原因的归类。

当然,26大问题分类并不能覆盖所有可能出现的原因,有些分类甚至口径也比较模糊,过于主观,但问题分类标准的制定意味着各银行对自身的数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不能再是简单的模板式、批量描述,而需要真正投入工作量去详细了解清楚每一类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发现问题容易,难的是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源。

这也倒逼银行内部必须重视数据质量问题、从源头开展数据治理工作。


三、推进数据治理问题整改及问责

银行需基于对往年EAST数据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总局数据质量监管通报的典型问题以及关键数据项校验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台账并及时进行整改,并从数据质量问题入手,排查本行EAST数据治理机制体系及信息系统的薄弱环节,严肃查找并问责人为干预、特殊处理、违规变通、与业务实际不符的报送情况,从严制定整改措施,严禁“搞形式”、“走过场”,以切实提升EAST数据质量。关于问责,总局并未给出明确要求,但部分地方分局对属地银行提出了问责统计反馈要求,包括问责情况需区分已问责及计划问责,问责对象应覆盖机构和人员。从以往总局的问题通报来看,银行若上报问责情况,需注意问责形式上尽量避免偏松偏软、问责覆盖面低仅对1名人员问责、多以通报批评为主经济处罚偏小、屡查屡犯问题未进行纪律处分等疑似“走过场”的情况。

此外,总局还对各银行提出了EAST制度发文和数据治理相关的学习培训要求,确保银行能掌握EAST发文要求,准确加工EAST数据。

总体来看,银行的数据治理体系至少应涵盖数据治理架构制度、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建设、数据质量校验系统建设、数据质量考核问责等。目前,多数中小银行的数据治理制度、组织架构建设都已经基本成型,也建立了数据质量问题台账,但EAST数据治理效果仍然不佳,主要堵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01、数据报送责任不够清晰

往往科技部或者数据治理室负责,其他业务部门参与少甚至不参与。

02、源头数据质量把控不严

未从源头数据录入开始明确录入数据的质量标准,未将监管数据标准纳入业务系统数据质量要求范围。

03、对EAST制度发文理解不准确

导致数据取数规则不准确,漏报错报严重。

04、数据质量校验规则覆盖不全

未能及时识别数据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银行应重点从以上四方面问题出发,不断完善系统及机制,坚持不懈,把数据治理作为一个长期工程,逐渐提升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