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中心发布关于落实EAST4.0报送的通知
2019年11月初,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简称“理财中心”)发布《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理财中心发[2019]13号),拟对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简称“理财登记系统”)的登记要求进行调整,以应对银保监会EAST4.0报送要求。我们围绕本次发文,从背景、内容、银行工作重点等方面进行简析。
背景:
2019年10月中旬,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8号,以下简称“EAST4.0”),更新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EAST报送要求,对EAST数据结构、报送方式、数据存储、数据校验等进行修订(详见我公司公众号《银监会最新EAST标准发布、首批银行11月18号开始报送》),其中明确:完善理财业务数据的采集,运用理财业务数据规范7张表全量替换理财业务域下的原4张表,并由理财登记中心制定并报送。
本次EAST4.0将理财业务改为由“理财中心”报送,我们分析原因有三:
1、为节约银行数据报送资源、减轻报送负担。目前关于理财业务的登记、报送要求主要有人民银行的理财与资金信托报送要求、银保监会EAST报送要求、人民银行基于资管新规发布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报送要求,以及“理财登记系统”登记要求,且各模块要求的信息重复性较大,本次调整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报送负担。
2、通过改为从“理财中心”采集数据,促进监管层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
3、“理财中心”据此进一步完善理财信息登记要求。“理财登记系统”是在银监会的指导下,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开发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产品端、资产端、从业人员和权益登记四大部分。自2013年以来,“理财登记系统”分三期进行建设,并根据“集中申请、分批上线”的实施方法,目前已能满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直联”支持和服务。从 “理财登记系统”之前公布的理财产品数据元规范来看,基本覆盖了EAST关于产品信息、状态信息、底层持仓信息、非标资产明细信息、资产交易信息等的报送要求,而关于理财产品销售,考虑到数据量问题,“理财登记系统”不采集交易明细,只做汇总统计,如募集总金额、兑付客户总金额等。本次新增该表以及明年4月份其他信息的补充,将使得“理财登记系统”信息更加完善。
内容
根据本次发文,“理财中心”基于EAST4.0报送要求对“理财登记系统”已有信息进行梳理,并做以下安排:
1、 新增“投资者明细信息”登记要求,要求银行报送本行发行(不包括代销他行)的所有理财产品通过所有渠道(包括他行代销)发生的所有投资者交易明细信息,内容基本与EAST4.0-理财产品销售明细记录表一致。
虽然之前各银行已报送EAST3.0理财产品销售明细,但EAST4.0较3.0有65%的信息发生了变动,原3.0逻辑可参考性不大。
2、 报送时间安排
参照EAST关于集中采集的数据范围要求,确定报送安排如下:
集中采集:补报2018年1月1日以来的投资者明细信息数据。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的明细数据,于2019年12月11日前完成登记;2019年12月的明细数据,于2020年1月11日前完成登记。
持续采集:日频度,T+1工作日22:00之前完成登记。
3、 报送方式
考虑到报送时间要求,系统优先支持excel模版手工上传功能。
后续何时纳入“直联”报送要求,待“理财中心”通知。
4、“理财登记系统”后续变动
对EAST4.0中部分理财字段备注了“2020年6月起提供数据”的,“理财中心”计划2020年4月上线,并于2020年6月起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关数据,具体上线时间、补登记要求及相关数据元规范另行通知。
我们根据EAST4.0发文整理,预计后续“理财登记系统”至少将新增以下内容:
表名 | 字段名称 | 表名 | 字段名称 | 表名 | 字段名称 |
理财产品信息表 | 管理方式 | 非标资产明细信息表 | 法定到期日 | 非标资产明细信息表 | 增信机构代码 |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号 | 份额面值 | 增信机构名称 | |||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 计息类型 | 含权类型 | |||
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 规则付息标识 | 行权方式 | |||
业绩比较基准下限 | 利息分布方式 | 固定行权日 | |||
业绩比较基准说明 | 是否有浮动因子 | 首次行权日期 | |||
其他非标资产明细信息表 | 担保方式 | 结构档次 | 行权周期 | ||
抵质押物类型 | 还本方式 | 行权价格 | |||
抵质押物价值(元) | 分期还本条款标识 | 永续条款类型 | |||
担保性质 | 基础资产类型 | 利息递延条款类型 | |||
担保人与融资人关系 | 超额收益分配比例 | 递延利息是否计息 | |||
理财产品资产交易信息表 | 交易对手方类型 | 抵质押物类型 | 首次重定价日期 | ||
资产计量方式 | 抵质押物价值(元) | 重定价周期 | |||
担保性质 | 部分赎回标识 | ||||
担保人与融资人关系 | 部分赎回比例 |
银行工作重点建议
各银行要提前针对EAST4.0报送要求,结合“理财中心”的分析内容,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1、 启动系统改造,补充缺失信息。结合投资者明细信息要求统计的内容,以及“理财中心”2020年预计上线的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进行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系统的改造。
2、 推进理财“直联”报送。目前“理财登记系统”已经能支持“直联”报送要求,对于数据量较大的银行,为满足后续按照日频度向“理财中心”登记及补登记数据,建议尽快启动与“理财登记系统”的“直联”报送,减少人工干预。插播广告:中软融鑫“理财直联报送系统”已在多家银行成功实施,有意向者可与我公司客户经理联系。
3、 加强数据校验,确保数据质量。根据EAST4.0以及“理财中心”发文对数据质量要求的趋严,建议各银行在系统升级过程中,补充数据校验关系设计,并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以提升数据质量。
最后附上本次发文新增的投资者明细信息表详细内容(我们根据发文重新整理核心内容),供各位参考:
投资者明细信息
字段 | 长度 | 是否必填 | 字段说明 |
发行机构代码 | c6 | 必填 |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前6位 |
销售合同号 | c..100 | 必填 | 与投资者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合同编号 |
核心交易流水号 | c..60 | 必填 | 同一个发行机构内,产品登记编码+核心交易流水号 应唯一 |
理财账号 | c..60 | 必填 | 发行机构为投资者建立的理财账户的账号。若无理财账户的,填写关联账户号,如投资者的活期存款账号。 |
客户统一编号 | c..60 | 必填 | 同EAST其他客户信息表中的客户统一编号 |
识别标识 | c..30 | 必填 | 发行机构内部唯一识该投资者身份的标识,注意应与“理财登记系统”里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相同。 2018年10月1日之后发行的理财产品,必须先在“理财登记系统”登记投资者身份信息,再登记对应的投资者明细信息。 |
客户姓名 | c..100 | 必填 | 注意根据EAST4.0要求进行变形。 |
关联活期存款账号 | c..60 | 必填 | 理财业务对应的活期存款账户号。 |
关联账号开户所在地 | c..6 | 必填 | 填开户行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具体码值详见发文,不可多选。 |
是否代销 | c2 | 必填 | 01 是/02否 |
代销机构代码 | c..30 | 选择性必填 | 当“是否代销”选择01-是时,必填;当当“是否代销”选择02-否时,不可填。 |
代销机构名称 | c..200 | 选择性必填 | 当“是否代销”选择01-是时,必填;当当“是否代销”选择02-否时,不可填。 其他填报要求同EAST4.0关于名称的填报要求。 |
代销机构所属监管机构 | c2 | 选择性必填 | 当“是否代销”选择01-是时,必填;当当“是否代销”选择02-否时,不可填。 具体银保监局名单详见发文,不可多选。 |
产品登记编码 | c14/c15 | 必填 | 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该产品的唯一编码。该要素必须与“理财登记系统”中已经登记的产品信息保持一致,即必须是已登记的产品。 |
业务种类 | c2 | 必填 | 分为01-募集期认购,02-存续期申购,03-存续期赎回,04-收益分配,05-收益再投资,06-质押融资首期,07-质押融资到期,08-冻结,09-解冻,10-交易过户转入,11-交易过户转出,12-非交易过户转入,13-非交易过户转出,14-份额强增,15-份额强减,16-到期兑付,不可多选。 |
业务发生地所属监管 | c2 | 必填 | 若通过线下办理,则填报实际业务办理所在区域的所属监管。 若通过线上办理,则填报关联账号开户行所在地的所属监管。 具体银保监局名单详见发文,不可多选。 |
业务确认日期 | date | 必填 | 对该笔交易导致投资者理财产品余额或份额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确认的日期,而非预约申购日期。 |
业务确认时间 | c6 | 必填 | 对该笔交易导致投资者理财产品余额或份额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确认的时间,而非预约申购时间。 |
币种 | c3 | 必填 | 3位英文代码。对于净值型产品,应该与产品在“理财登记系统”中进行存续登记时的“产品净值”对应的“净值币种”保持一致。 |
金额 | n..(15,2) | 必填 | 必须大于等于0,当业务种类选择“存续期赎回”或“到期兑付“时,该字段应该包括产品本金和收益两部分的总合。注意:若行内实际兑付时本金和收益分两笔交易发生,在该表中应合并为一条数据。 |
折算人民币金额 | n..(15,2) | 必填 | 必须大于等于0。若币种为人民币,该字段应与“金额”相等。 |
确认净值 | n..(15,2) | 选择性必填 | 必须大于等于0。各业务种类实际确认时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价值。净值型产品必填,非净值型产品选填。 |
份额 | n..(18,5) | 必填 | 必须大于等于0。对于非净值型产品,指产品本金。该要素应与币种单位保持一致。 |
费用 | n..(15,2) | 必填 | 必须大于等于0。指各业务种类实际发生时,发行机构收取的交易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
渠道 | c2 | 必填 | 业务发生的具体渠道,包括01-柜面,02-ATM,03-VTM,04-POS,05-网银,06-手机银行,99-其他。 |
交易柜员号 | c..30 | 必填 | 负责该笔理财业务的柜员编号。 |
备注 | c..256 | 选填 | 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