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5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意见稿是对2004年9月印发的《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6号)和原中国保监会2013年1月印发的《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的升级,我们特梳理出来本次意见稿中需要金融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
相比于历史发文,银行保险机构基于本次发文需要优化的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架构上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的组织架构应如下:
l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银行保险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机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第一责任。
l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统计负责人。
l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包括组织落实监管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制度的制定、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和报送管理、对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的考评检查认责和培训、监管统计信息系统建设、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等工作。
l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与监管统计报送有关的业务规则确认、数据填报和审核、源头数据质量提升等工作职责。
l 银行保险机构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明确统计工作部门,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应至少指定统计工作团队,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l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统计工作部门应设置监管统计专职岗位,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可视实际情况设置监管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相关岗位均应设立A、B角,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员参与统计工作。
2、监管统计制度上
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制定并根据最新的监管统计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监管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并注意制度的执行情况跟踪。其中:
l 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涵盖: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岗位人员、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编制报送、数据质量管控、检查评估、考核评价、问责与激励、资料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
l 业务制度的内容应全面覆盖常规监管统计数据要求,对统计内容、口径、方法、分工和流程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
3、数据治理和数据质量管控机制
l 应将监管统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实施问责和激励,评估监管统计管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推动监管统计工作有效开展和数据质量持续提升,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l 应建立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理机制,包括数据源管理、日常监控、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考核评价等,并明确各部门数据质量责任。
数据质量是监管统计数据的关键,因此如何提升数据质量不仅是监管机构越来越重视的内容,也是金融机构需要真金白银花时间和精力去解决的问题。
4、系统建设上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水平,同时银行保险机构的内部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应覆盖监管统计所需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即原来手工办理或手工报送的数据,应尽量实现系统自动化采集和报送。
5、监管统计资料管理和数据安全上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机制,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数据安全上,银行保险机构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从部门和岗位职责、制度、流程上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且明确未经银保监会批准,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向境外机构或组织提供境内采集、存储的监管统计资料。
6、数据价值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指标变化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而随着监管统计数据采集的明细化以及数据质量的提升,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价值也将不断增加。
总结来说,不论是制度还是组织架构、系统建设等要求,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安全性。随着我国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管统计数据的明细化,对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的要求将越来越严格,如何做好底层的数据治理和数据安全,以及如何加强对报送数据的运用和分析,将成为监管统计工作的新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