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最新EAST标准发布、首批银行11月18号开始报送

为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监管科技能力,完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年9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规范(2019)版》(银保监办发[2019]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对银保监会2017年发布的EAST报送规范(即《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进行了很大程度的调整。下面让我们从EAST报送历史出发,来看看此次EAST升级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哪些影响。

一、  EAST报送背景

EAST报送的主要目的是监管机构通过设计一套统一的数据标准,获取各金融机构行内明细数据,以掌握金融机构经营情况,并对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监测和防御,弥补各家金融机构数据标准不一致,数据无法统一采集、监测的缺陷。

EAST报送可以追溯到2012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试行中国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2]473号,以下简称“473号文”)(即EAST1.0),仅统计中小银行以及农村金融机构,而且仅在试点机构报送。之后为拓展EAST系统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有效提升监管效率和银行业对数据的治理能力,2014年原银监会对“473号文”进行修订(即EAST2.0),但由于EAST采集数据量大,涉及业务广,且缺乏详细的填报说明,金融机构报数难度较大,数据质量差,加上监管机构对EAST数据的运用分析不够成熟,所以EAST2.0数据运用并不理想。

从2014年到2017年年初,监管机构陆续出台过修订意见稿,但直到2017年3月,原银监会才正式发布EAST3.0,对EAST2.0的采集规范进行了较大调整,并且将外资银行纳入报送机构范围。EAST3.0可以是说EAST报送快速发展的阶段,在监管机构的严格要求下,金融机构愈发重视EAST报送,银保监会也对各机构上报数据进行了严格的数据校验,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特别是2018年至今,各地监管机构为加强区域化监管提出了各类区域化要求,如黑龙江、河北、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多地监管机构设计了自己的校验规则,江苏地区甚至将数据采集标准进行了重新设计,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且各地金融机构经营特色不同,导致部分银保监局监管要求甚至出现了相互冲突的情况,增加了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区域经营的金融机构数据报送难度。

习总书记曾强调“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数据标准的制定,是提升数据质量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在充分总结EAST3.0监管报送经验基础上,银保监会2019年9月27日正式印发“198号文”。

二、  制度调整内容

本次“198号文”相比于“48号文”在数据标准、数据采集方式、报送主体、报送规则以及数据存储等方面都进行了很大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数据标准调整

本次发文基于EAST3.0对银行业监管数据标准进行了较大调整,包括新增报文7张,删除报文6张,以及对47张现有报文的报送范围、字段、码值、关联关系、字段说明等进行了调整,总共涉及新增、完善数据项760处,删除数据项210处(分类统计数据如下),调整后的银行业需报送的报文数量为59张。

调整类型

调整数量

整表新增

7

整表删除

6

现有报表调整

报送范围调整

38

字段新增

19

字段删除

27

码值新增

4

码值调整

9

字段名称调整

12

字段说明调整

173

字段说明新增

9

关联关系删除

36

字段格式调整

14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整表新增

本次发文共新增7张报表,包括信用证合同表、信用证明细信息表、持卡人基础情况表、持卡人当前授信情况表、持卡人分期业务情况表、自营资金交易信息表、自营资金业务余额表。

其中,考虑到原来的表外授信业务表和资金交易信息表涵盖范围非常广,统计数据难以识别每类业务的发展情况、风险问题等,因此本次银保监会根据“成熟一类、规范一类、采集一类”的原则,分别从表外授信业务表和资金交易信息表中拆分出信用证合同表、信用证明细信息表以及自营资金交易信息表、自营资金业务余额表等共4张表,以便于监管分析。其中对自营资金交易,区分发生额和余额统计,细化了基础底层资产的统计内容,强调要求穿透统计最终投向,同时还增加了关于信用风险及减值准备等统计,并删除交易相关借贷记账的统计(这部分填报要求容易混淆),整体的设计更加清晰、重点更突出。根据上述原则,我们预计后续银保监会将陆续把表外、资金等业务类中其他发展相对成熟的业务逐渐剥离出来作为单独的报表统计。

而为了进一步丰富信用卡数据的采集,本次发文新增信用卡信息域,除涵盖原卡片信息域下信用卡信息表、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表外,新添加持卡人基础情况表、持卡人当前授信情况表、持卡人分期业务情况表等共3张表,有助于监管层更好地了解各行信用卡业务的违约风险情况。

2)整表删除

本次发文共删除6张报表,包括涉农统计表、交易流水表、理财产品信息表、理财产品状态表、客户理财账户信息表、理财产品销售明细记录。

其中,涉农统计表由于使用的金融机构较少,特别是外资行基本不涉及,而交易流水表与其他明细类报表设计重复、数据冗余度高,且数据量很大、资源占用多,因此本次发文特删除上述表。

而关于理财信息的统计,本次发文新增理财业务数据规范7张表全量替换理财业务域下的原4张表,并由理财登记中心制定并报送。

3)现有报表调整

对现有报表的调整共涉及47张报文的报送范围、数据项、码值、填报说明、关联关系等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报送范围调整

本次报送范围调整共涉及40张表。总体来看,调整后每张表的填报范围更加明确,对一些易混淆、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补充了说明,整体更清晰。其中有几点影响较大,需要特别关注,包括:

a.总账会计全科目表中,只报送有余额或者有变动的信息,余额和发生额为0的不报送;只报送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层级各机构总账数据,不报送其他层级虚拟汇总或者实体机构层级的数据;只报送人民币、本外币合计数据,外币分币种原币汇总数据不再报送。

b.授信信息表中,明确凡是有授信的客户都需要报送,不管是否签订授信协议;明确授信业务的范围是所有表内外以及代管的信贷业务。这里的信贷业务应该包括各类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代管的单论);若对同一客户新增授信的,应该作为单笔业务报送,不应简单的修改原授信协议的授信金额。

c.股东信息表中,原来按照银行类型确定各自报送范围,现在按照是否上市确定报送范围,更符合各银行股东实际情况。毕竟不管是城商行,还是农商行,或者大型银行,真正影响股东数量的主要还是上市行为。

d.个人信贷业务借据明确不包括信用卡相关业务,但是个人信贷分户账表中没有明确是否剔除信用卡,有待银保监会进一步确认。

e.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只包括传统信用卡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以信用卡为媒介进行的授信和贷款业务需要填报在对应的授信信息、信贷分户账、信贷业务借据等表中。

f.信贷资产转让,明确包含跨行的转出和转入,不包括行内机构间的转让。其中信贷资产转出的,可参考1104的G34报表口径。

字段新增

本次共对现有10张表新增19个数据项,总体看来,除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表外,其他表中新增字段对银行的影响不大,比较容易获取。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表中新增了关于信用卡持有人身份证号、交易类型、对手户名、分期情况以及商户的详细信息,其中关于商户信息的统计,考虑到目前大量信用卡交易大多通过银联或其他渠道进行,银行自身系统存储较少,信息获取将比较困难。

字段删除

本次共删除12个表中27个数据项,主要集中在贷款核销、五级形态变动和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科目信息、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的各类序号、柜员号、凭证号等。总体来看,这些字段的设置确实存在冗余或者运用价值不高等情况,甚至与实际交易现状不符,还容易产生理解歧义、统计困难等问题,调整后能让数据项设计更加精简、合理。

码值新增或调整

本次码值调整共涉及7个表中13个数据项的码值调整,包括4个数据项的码值新增和9个数据项的码值调整。其中新增码值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新增的字段导致码值的新增,如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交易类型2,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数据报送内容,在综合考虑了各银行的实际数据内容情况后新增码值,如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卡片交易类型。而码值调整,一方面综合考虑各类业务场景进行码值的补充或增加兜底项,如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类型增加了其他项目,另一方面通过简化或者重新设计码值来优化标准设计,如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分期付款标志重新设计码值为“是”或“否”,不再是之前的“未分期,被分期,子分期入账”。

字段名称调整

本次字段名称调整共涉及4个表中12个字段,其中关于银行贷款、表外授信业务的字段名称变更,对银行影响不大。但是个人和信贷分户账中关于本金和利息余额统计的相关8个数据项的字段名称变更,则涉及统计口径的变更,需要特别注意,例如个人信贷分户账表中原贷款正常余额,改名为正常本金,不再包括利息部分。

字段说明新增或调整

本次“198号文”共涉及173处字段说明调整,9处字段说明新增。总体原因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a.   契合银行实际业务。“198号文”对部分字段的填写说明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使之更加符合银行的实际业务场景。如表外授信业务中的信贷借据号,“198号文”明确如没有借据,则可以填写业务编号,如票据号等。

b.   明确字段含义,防止错报。对于部分原来报送内容要求自定义的字段,给出了详细的字段说明或报送内容举例,避免数据报送过于混乱。如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对方账号,原来为:客户往账业务对应传票上记载有明确的最终交易对手信息的,有条件必填,现在针对具体的交易类型(现金/转账/代收等)等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c.   允许有条件可空。考虑到某些字段仅针对部分业务有值,因此“198号文”对部分字段允许有条件可空。例如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中代办人的信息,若没有代办人则可为空,这样可以避免填报机构为满足空值率的要求而错报数据。

d.   调整报送口径。例如信贷资产转让中的交易对手编号,原来的填写规则是如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人行支付行号,否则填写行内对该交易对手的唯一标识码,现调整为:若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让统计内容更具有分析价值。

关联关系删除

本次“198号文”删除36条关联关系, 主要是由于“198号文”删除了交易流水表,导致各分户账明细记录以及信用账户交易明细记录中的核心交易流水号、核心交易时间、核心交易日期、子交易流水号、笔次序号等无法与交易流水中的相关字段进行关联。

字段格式调整

本次“198号文”共调整字段格式14处,主要是字段的长度以及数据格式的调整。如柜员表的授权范围,由C..60调整为C..200,主要是考虑到该字段的字段说明调整后,明确要求按照岗位的职责范围做对照填写,原有的字段长度可能无法满足报送要求。

2、报送主体调整

为了避免理财数据重复采集,“198号文”在原有报送主体上新增理财登记中心,后续理财相关报表将由理财登记中心统一报送给银保监会。

3、采集模式调整

“198号文”仍然将所有报表分为明细类和状态类两种,但是在明细类报表中增加了贷款五级形态变动表和贷款展期两张。采集方式只分为增量和全量,不再有变化量报送方式。在持续采集阶段,所有明细类报表采用增量方式采集,所有状态类报表全部采用全量方式采集。

4、报送门槛设置

“198号文”对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机构报送的部分报表设置了报送门槛,其中《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仅采集单笔交易绝对金额1000元及以上的交易明细,《内部分户账明细记录》仅采集单笔交易绝对金额10000元及以上的交易明细,《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仅采集单笔交易绝对金额10000元及以上的交易明细。对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各属地银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金额阈值范围内灵活设定采集金额下限,不做强制统一要求。

5、上报文件内容调整

“198号文”在原有报送文件的基础上新增《监管标准化数据报送清单》和《银行端指标值检核结果》,主要是要求填报机构在报送数据前自行针对报送文件的大小、数据条数以及报送数据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

6、数据存储要求

“198号文”要求填报机构应建立专门的监管数据存储平台,用于保留至少近3年的历史数据,且要求数据格式为TXT文本,主要是为了便于监管机构后续可随时调用数据。

7、数据检核要求

“198号文”增加了897条检核规则,主要涉及格式校验(如非空、字段长度等)、关联校验(如表与表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总分校验(如总账和分户账之间的校验)等。针对跨模块、业务逻辑类以及合规经营等方面的校验并未提及,但对于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贷款核销、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转让关系表以及银行自营业务的报送范围,“198号文”要求参照1104口径,所以填报机构后续可自行进行相关跨模块校验。

此外,“198号文”明确了检核规则由银保监会统一设定,各银保监局无需再自行设置。各机构在报送数据之前需要进行数据检核,检核结果要放在《银行端指标值检核结果》中一并报送。

8、报送时间安排

集中采集阶段: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和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应于2019年11月18日前完成数据首次报送工作;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根据属地监管机构安排,但不得晚于2019年底;理财登记中心首次数据报送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18日。其中状态类表需补报2018年12月末、2019年3月末、2019年6月末、2019年9月末以及当期月末等5个时点的数据;明细类报表需补报2018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交易数据。

持续采集阶段:各行及理财登记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银保监会及时报送上月数据。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上月数据。

三、  金融机构注意事项

1、本次调整,共删除表6张、新增表7张、新增完善数据项760处、删除数据项210处,无论是数据项还是统计口径均有较大调整,金融机构在进行数据报送准备时应该重点关注,如转贴现业务,因此前报送要求未明确,各家金融机构有自己的报送方式,但此次做了明确要求,合同信息需要在信贷合同表中报送,交易和余额信息需要统计在自营资金交易以及余额表中,那么金融机构就需要按照此方式统一报送。

2、收到总会发文的银行机构,需要按照要求的时间(2019年11月18日)报送。收到地方监管机构发文的银行机构,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要求报送。但即使目前尚未接到通知,仍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因报送时间紧迫,需做好人工报送准备。对于首批报送机构来说,距离报送时间只有1个月的准备,比较仓促,如何在准时报送和保证数据质量之间保持平衡将成为金融机构的一大挑战。

3、部分明细类表设置的采集金额下限,允许属地监管调整,银行机构应考虑各地监管差异化,因此使用的报送产品是否能有效支撑异地化要求,是一个重点。

4、关于数据拆分,原EAST3.0和本次发文均要求,涉及分支机构的一级法人行,需要报送拆分数据,并在《通用说明》中加粗显示拆分原则,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该问题的关注,需要各银行机构加以重视。

5、本次银保监会统一制定了检核规则,并且要求填报机构在报送当期数据前自行进行数据校验。后续数据质量问题的校验、披露、整改将会是银行EAST工作的重中之重。

6、关于数据存储。“198号文”要求填报机构应建立专门的监管数据存储平台,用于保留至少近3年的历史数据,且要求数据格式为TXT文本,以便于监管机构后续随时调用数据。

7、针对调整后的理财业务相关规范,存在有部分信息无法从现有理财登记中心获取,因此后续很可能会因此调整银行与理财登记中心之间的直联接口,以满足银保监会监管统计要求。

四、  我们的疑问

1、部分字段的填写说明存在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如自营资金交易表以及自营资金业务余额表中的交易方向字段,在数据元说明中要求填写借、贷,但是在备注中要求填写买入、卖出,且这两张表中关于基础资产信息的填写要求也不太清晰,针对一笔资金交易对应多个基础资产的情况该如何填写并没有详细的说明。

2、经过对“198号文”中检核规则的分析,笔者认为仍存在部分疑问有待商榷,例如(1)部分规则文档描述前后冲突。如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中银行机构代码,规则描述中可以为空,但是字段备注中要求不允许空。笔者认为应该是笔误,应该参照机构信息表的要求;(2)目前的规则并未覆盖所有字段。以非空校验为例,并没有覆盖所有没标记“可为空”的字段,意味着有部分字段虽然没有标记“可为空”,但暂时不强制纳入数据非空校验;(3)规则类型并未考虑所有的类别,目前的规则类型只有总分校验、非空校验、长度校验、关联校验、范围校验、数值校验等,针对日期格式校验、一致性校验、跨模块校验等规则缺失。若后续对数据质量的管控趋严,不排除监管机构会进行校验规则的补充和调整。

总体来看,本次制度调整覆盖报表范围广、变动内容较大,特别是其中关于报送范围、报送口径、码值等的调整,对银行的系统、逻辑都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各行应尽快着手行内的系统、逻辑等的需求访谈、逻辑梳理和数据开发、测试,以及时应对监管的报送要求。

五、  融鑫EAST4.0报送方案及优势

中软融鑫成立二十余年以来,专注于金融信息化领域,拥有了大量的业务、实施经验积累,其自主研发的EAST系统,有着二十余家中资银行机构、十余家外资银行机构的合作经验,在不断进行技术研究和创新上,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和实施经验。

本次中软融鑫推出新版EAST系统,亮点层出不穷

l  灵活可配的报送流程,可全自动报送,亦可适用完整复核审核管理流程,各环节点均可选择性配置。

l  人性化的补录操作和查询、展现功能,提高报送效率,缩短人工成本。

l  在传统权限分配方式基础上,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权限划分,加强了数据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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