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新标准计量方法的简要分析

一、制度背景

    对于银行来说,最重要以及最难达标的监管指标之一就是资本充足率。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分子为资本,分母为风险加权资产,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以及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最新国际标准,是2017年12月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以下简称《最终方案》),《最终方案》致力于提高风险计量的敏感性、简化计量方法、强化监管的审慎性。,其中,《最终方案》提出了拟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将原操作风险的三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整合为一种所有银行均可执行的新计量方法,即“新标准化计量方法”(SMA)(以下简称“新标准法”)。本文拟从操作风险的定义出发,围绕“新标准法”的计量方法,对比新旧方法的差异,阐述中国在“新标准法”提出的环境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二、操作风险定义

    操作风险的概念最早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提出,最早是将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统一称为操作风险。后来经不断完善,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外部事件,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不包括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

    由操作风险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操作风险由“内部程序、人员、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外部事件”四个风险因子构成。在《巴塞尔协议II》中,巴塞尔委员会由这四个因子,衍生出了7类操作风险事件类型: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毁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效;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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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当前国际银行业务趋于复杂多样的发展,各国银行对于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强。在由巴塞尔委员会统计整理的全球106家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跨国银行数据中,基于高级计量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占整体风险资本要求中的比例由2011年的7.8%上升到2016年的16.4%。

三、操作风险新标准化计量方法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要求》中,将原操作风险的三种计量方法整合为一种新标准的计量方法,“新标准法”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业务规模参数;二是内部风险乘数。(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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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风险乘数

内部风险乘数根据损失数据和业务规模参数的函数计算得出。损失数据等于15倍的银行历史年平均操作风险损失额。

对于年平均操作风险损失额,《要求》中规定,业务规模大于10亿欧元的所有银行,都需要披露并计算过去10年的由于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总额;若没有10年历史损失数据的银行,可以使用过去5年以上的数据计算损失部分;若银行仅有5年以下的历史损失数据,但监管当局认为这部分数据可以代表银行的操作风险敞口,且这部分数据计算得出的内部风险乘数大于1,则银行可以使用5年以下的历史损失数据计算损失部分,否则,银行无需考虑内部风险乘数,银行的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等于其业务规模参数。

 

 (二)业务规模参数

业务规模参数由业务规模和累进乘数两部分组成。

业务规模等于“利息、租金和分红部分”、“服务部分”、“金融部分”三部分相加之和,但每部分的计算不是每个细项的简单加总,需要考虑近三年的均值,并参考表1的公式进行计算。业务规模三部分的计算细分为10个大项26个子项,大项包括了利息收支、手续费收支、交易账簿净损益、银行账簿净损益等内容。(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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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进乘数由巴塞尔委员会根据业务规模大小,设置了三个累进层级,累进乘数随着业务规模的增大而上升。(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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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模参数的计算,需要将业务规模拆分到上表中对应的档次(10亿欧元以下的部分归入第一档,(300-10)亿欧元部分归入第二档,剩余部分归入第三档),并乘以对应档次的累进乘数后求和,才能计算出业务规模参数的结果值。

最后业务规模参数*内部风险乘数*12.5计算得出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三)“新标准法”设计思路

通过上述《要求》中关于操作风险新标准计量方法的描述,我们可以总结“新标准法”的设计思路:

    一、业务规模参数的计量,既规定了银行每一类业务规模指标的计算规则,又考虑了业务规模整体大小的影响。

首先,业务规模细分为了10个大项26个子项,并对于每一类子项的定义及来源都做了详细的解释,这样细致的分类,提高了操作风险对于银行业务的风险敏感性;其次,业务规模中各指标均使用“近三年”、“均值”等业务金额的取值计算规则,可以合理判断出银行近几年的业务规模走势;最后,业务规模参数由业务规模按照不同的金额等级乘以累进乘数等函数计算得出(见表3例子)。

    二、内部风险乘数中引入历史损失数据作参照。

    《要求》将银行历史损失数据作为一个因子,与业务规模参数一起组成一个函数公式计算内部风险乘数(见表2内部风险乘数计算公式)。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仅仅计算银行的业务规模并不能具体的表现出一家银行的操作风险的规模大小,引入银行历史的由于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额,计算得出内部风险乘数,再去计算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这样的计算结果更具历史参照意义。历史损失数据越大,要求银行持有的抵御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就越多。

 

四、操作风险新旧计量方法对比

    巴塞尔协议II中提出的操作风险三种计量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其中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计算规则相对简单,高级计量法最为先进,计算规则最为复杂,(见表4)

    由表4可看出,基本指标法无需获得当地监管机构批准就可使用,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都需要由银行向当地监管机构申请并获批后才可使用;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均以银行营业收入作为基础乘以相关系数进行计算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需要银行对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数据以及商业环境和内控因素数据进行分析,在银行内部自行构建若干模型来计算操作风险。目前在中国银行使用较多的是标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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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三种计量方法存在的问题:

1、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仅从单一的营业收入乘以系数的方法去计算操作风险,无法真实、全面的反映出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暴露的问题;

2、高级计量法没有固定的计算方法,仅有一个统一的理论概念,需要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自己经营状况的模型,银行收集的损失数据的准确性、建立模型的思路的合理性都会对银行计算操作风险产生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

3、由于监管当局批准的限制,不同银行计算操作风险使用的计量方法不一致,计量方法的混乱使用使操作风险的计算结果没有可比性。

(二)操作风险新标准计量方法的优势:

    1、以分门别类的业务规模指标,代替相对单一的营业收入指标,覆盖面更广,对银行各类业务的损益计算更加精细;

    2、将巴塞尔协议II中提出的操作风险三种计量方法进行了整合统一,详尽罗列了计算方法及规则,兼顾了风险敏感性和10年的历史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情况,对操作风险损失的计算更加合理、准确

    3、《最终方案》规定,所有银行均应使用“新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并建议巴塞尔协议各成员应在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消除了由于各银行使用不同方法而造成的差异性,增强了操作风险计量结果可比性。

五、中国银行业在“新标准法”实施下机遇和挑战

    我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起步于2002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中正式提出了操作风险的概念。后续《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一系列的文件的出台,在吸纳巴塞尔协议相关监管规则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国银行业关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框架。

    自巴塞尔协议II的操作风险计量实施以来,我国银行业一直使用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由于国内银行普遍缺少科学化管理操作风险的经验,高级计量法未曾得到普及。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商业银行业务和产品更加复杂,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加强。

“新标准法”的发布,对于我国银行业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和挑战。

1、银行基础业务数据问题

业务数据缺失或冗余一直是我国银行业的一大问题,而《要求》对于银行业务的分类相当细致,10大项26子项的业务规模细分对银行自身的业务系统建设要求更加全面,对于银行业务操作的记录管理和业务存取数据的系统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2、历史损失数据计算规则和记录系统的问题

,“新标准法”同高级计量法一样考虑了银行历史损失数据,但是历史损失数据的记录在我国银行业并未普及。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应根据《巴塞尔协议II》中的操作风险管理模型示例,制定符合我国银行体系的操作风险管理标准,完善操作风险历史损失额的定义及计量方法,为我国银行业提供一个可行的操作风险计量规范;国内银行也应积极参考国际标准,建立自己的历史损失数据记录系统,提供高质量的历史损失数据,以计算出能够符合银行自身实际情况的操作风险。

3、监管措施和规则的不完善问题

《要求》中对于“新标准法”的适用范围为所有银行,我国监管当局应针对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银行系统数据标准问题,从监管角度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统计要求,督促所有银行完善自身银行信息记录系统,以与国际标准逐渐趋同。

从目前国内部分银行遇到的问题来看,银行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是由于外部环境、经济形势以及对客户信用状况不了解导致的风险,还有很多情况是银行内部员工操作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导致(例如“飞单”、挪用资金等)。因此,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要。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操作风险形式,我国银行业需要持续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对操作风险计量的研究,提升操作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增强银行操作风险防范能力,为银行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