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如何提升洗钱风险评估工作质效
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于4月26日对外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4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2024年下半年工作会议中,提出了反洗钱法等重要立法修法取得积极进展,以及全面启动迎接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准备工作,并将持续做好反洗钱管理和服务工作。
值此新法出台之际,我国也正式迈入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五轮互评估准备工作的新征程,如何持续推动风险为本原则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洗钱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内部反洗钱管理水平,切实提升反洗钱工作质效,增强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将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有序推进至高质量、常态化,已成为当前金融机构的核心议题。
近期,为进一步落实《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提高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的有效性,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印发《关于完善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考虑因素的通知(银反洗发[2024]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风险考虑因素的重要性和内外部信息的分析和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敦促金融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抓紧依据最新要求,自2024年度起,就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予以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关于“4号文”的两个核心内容与应对建议
PART 1 >>>
金融机构在洗钱风险自评估、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时,应高度关注交易的透明度,将客户或产品业务的资金来源与去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程度作为评估风险水平的重要考虑因素。
01 关于“交易透明度”的理解
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完整的交易信息应该表明谁,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发生了涉及多少资金的交易行为,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是什么,如果涉及资金的转移,还需体现资金从哪里来,或者资金到哪里去。也就是金融机构在记录客户的交易信息时,针对现金交易,尤其是满足大额要求的存取现交易,需要记录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针对转账交易,尤其要关注交易对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手名称、对手账号、对手账号开户行所在地、交易类型、资金来源或用途等。
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金融机构在满足记录客户交易信息完整性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举例来讲,交易记录需要能够体现客户资金真实的流动,资金是从哪里来或者到哪里去。金融机构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能够识别出客户账户与银行内部账户的正常交易,另一方面,对于客户账户与其他账户(包括银行账户、支付类账户等)交易信息,需要尽量去获取真实的对手方信息,而不是过渡账户或者其他平台的归集账户,例如针对非银行支付类交易,交易记录能够获取实际的收付款人信息。
02 关于“交易透明度”的应用
金融机构需自查交易记录的情况。
对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中涉及客户账户与银行内部账户之间的交易,梳理对应的业务清单,并在客户账户的交易记录中对此类正常的业务场景进行标记;对于非金融机构系统内的转账交易记录,例如支付类交易,跨行交易、通过银联或者其他渠道清算的交易,梳理能够获取的交易对手信息,同时还需梳理只能获取过渡账户信息的业务清单,对于上述业务,联合金融机构科技部门与第三方数据提供方获取实际交易对手信息。
将“交易透明度”作为风险评估的考虑因素。
以客户风险评级为例,在对客户金融业务要素进行评分时,建议金融机构从交易对手信息完整性、交易对手信息真实性方面增加评分指标。
PART 2 >>>
金融机构在洗钱风险自评估、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方案设计中,应充分收集、整理和分析既有洗钱案例信息,包括人民银行洗钱风险提示、公安部门案件通报、权威媒体公开报道案例,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可疑交易报告、协查案件和涉刑事冻结、扣划客户既往业务和交易等。在汇总估算各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渠道洗钱风险水平时,合理设定不同风险因素的组合方式与影响程度,使风险评估结果趋近于相应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渠道体现出的洗钱案例分布特征。
从本质上看,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评估划分时,需要参考外部信息,即“人民银行洗钱风险提示、公安部门案件通报、权威媒体公开报道案例”,同时还有内部接收或者直接获取的资料,例如“金融机构自身可疑交易报告、协查案件和涉刑事冻结、扣划客户既往业务和交易”。
01 内部资料收集与应用
对于金融机构内部可以获取的资料,需要在洗钱风险自评估、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方案设计中充分融入“金融机构自身可疑交易报告、协查案件和涉刑事冻结、扣划客户既往业务和交易的分析结果”,例如:
应用于金融机构自评估评价体系。
金融机构自评估评估指标可参考金融机构涉及一般可疑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数、金融机构涉及协查案件或者司法查冻扣的客户数等;
应用于客户风险评级与可疑交易监测。
客户风险评级参考将可疑报告、协查案件和涉及查冻扣的客户的身份特征与交易特征融入到的评估指标体系中;对于金融机构接收到的协查案件、查冻扣信息,建议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反洗钱系统中的客户身份与交易记录数据,对设置的可疑监测规则进行有效性的验证,并结合分析结果完善可疑监测规则。
02 外部资料收集与应用
对于需要从外部获取的资料,人行风险提示,公安机关发布的洗钱案件、权威媒体报道的洗钱案例等,金融机构需要对上述资料进行具体分析:
外部资料分析与应用。
以洗钱案件为例,需要分析涉案人员的身份背景信息,例如地域、年龄、职业等,以及总结资金活动的特点,例如上下游交易对手信息、交易金额的特点、交易频率、交易时间、交易渠道、资金活动涉及具体业务类型等,最终总结出涉案人员的身份特征与资金交易特征,将这些分析结果与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规则进行分析并比较是否接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中风险要素权重的设置是否合理等;
外部资料收集渠道。
关于洗钱案件的收集,金融机构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中国政府网、各地方公安厅官网等网上公开渠道收集相关信息。
对于“4号文”,金融机构应充分结合“内部资料”与“外部资料”,与最新的监管制度,从制度建设、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过程、工作记录、评估报告、结果运用和管理等领域开展回溯分析,重点关注风险分析与评估结果的适当性、评估资料与数据获取的充分性,同时构建或完善内外部信息收集和整理的工作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类型分析、集群分析和成因分析等,为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支撑和依据,并将分析结果运用于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环节中,完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