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PMIS二代境外贷款最新报送要求
2022年5月19日,为全面采集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印发《关于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RCPMIS信息报送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对RCPMIS二代中境外贷款业务可能涉及的境外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2120)、境外机构账户余额信息(2121)以及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2108)等10张表单的报送方式进行了明确要求,并在现有报送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业务基础信息-境外贷款”模块,用于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备案、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相关计划的报送等。
一.制度背景
2022年1月,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27号文”对境外贷款的定义、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条件、境外贷款余额上限等都进行了明确要求,并鼓励境内银行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对有实际资金需求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本次“通知”的下发主要是为应对“27号文”中对境外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完善监管统计的内容。
二.明确报送要求
“通知”对RCPMIS二代中的境外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2120)、境外机构账户余额信息(2121)、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2108)、跨境支出信息(2111)、跨境收入基本信息(2101)、跨境收入申报信息(2112)、跨境担保业务信息(2122)、跨境担保履约信息(2123)、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2102)、衍生品估值信息(2181)等10张表单的报送要求进行了明确,包括报送条件、报送时间以及具体属性的报送方式等,具体调整内容可见最后的附图。
需要重点关注的有如下几点:
01. 报送范围的变化
根据“27号文”对境外贷款的定义: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因此涉及境外贷款的相关表单需要报送本币及外币数据,如境外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2120)等,不再仅仅统计人民币账户。
02. 明确各表单的报送时间
本次“通知”对涉及的10张表单的报送时间进行了明确,如在境外贷款签约后需要报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2108),而对贷款产生的提款、还本、付息等需要报送跨境收入、支出等信息。因此,需要注意在业务的整个流程中,不同的阶段可能会涉及不同表单,也就是说一笔业务可能会在不同的表单中有所体现,只不过各表单关注的属性不同。
03. 关注预留字段的启用
“通知”明确,若为间接境外贷款即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在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2108)的“预留字段1”中填写“跨境转贷银行代码”,在“预留字段2”中填写“跨境转贷银行名称”。
04. 关注境外担保业务的范围
在“通知”中明确,本外币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履约的需要报送跨境担保业务信息(2122)、跨境担保履约信息(2123)表单。
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境内银行(担保受益人)为境外企业直接债权人时,接受境内主体(担保人)或境外主体(担保人)担保承诺;
(2)境外银行(担保受益人)使用境内银行融出资金发放贷款并成为境外企业直接债权人时,接受境内主体(担保人)担保承诺。
针对第二种情形,即境内银行通过境外银行发放的转贷款且担保人为境内时,需要由境内银行报送相关的担保及履约信息。此外,因担保履约发生的本外币跨境收付需要报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2108)、跨境支出信息(2111)、跨境收入基本信息(2101)、跨境收入申报信息(2112)等表单。
05. 明确结售汇及衍生品的报送
境内代理行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购售业务以及境内银行为境外企业偿还本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的需要报送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2102),其中若外汇风险对冲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则需要报送衍生品估值信息(2181)。
三.新增境外贷款业务管理模块
为了能够了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人民银行拟在RCPMIS二代系统中新增“业务基础信息-境外贷款”模块,主要统计内容如下表所示:
其中,资本和余额部分主要关注的是金融机构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余额以及纳入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根据“27号文”的要求,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余额有限额的要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余额应小于等于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总体来看,本次“通知”的下发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加全面的统计境外贷款的数据,了解各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发展情况,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应对,确保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