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在反洗钱中的相关思考

近两年,人民银行一直在扩大数字人民币的试点范围,伴随着应用场景的增多,数字人民币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新型手段,本期文章,小编将从数字人民币的基本概念、特点、运营结构入手,探讨一下银行如何进行数字人民币反洗钱。

首先,对数字人民币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 数字人民币小科普

1. 数字人民币的基本概念

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支持可控匿名。

2. 数字人民币的特点

双层运营体系(第二章节进行详细介绍):中国人民银行不直接对公众发行和兑换央行数字货币,而是先把数字人民币兑换给指定的运营机构,比如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商业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运营机构需向人民银行缴纳100%的准备金,也就是1:1的兑换过程。

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不需要银行账户就可以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

可加载智能合约:数字人民币通过加载“不影响货币功能”的智能合约实现可编程性,使数字人民币能够根据交易双方商定的条件、规则进行自动支付交易。

3. 数字人民币的发展现状

2019年底,数字人民币试点开始,包括10个城市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现场。截止到2022年8月31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包括15个省(市)23个地区,10家指定运营机构,商户门店超过560万个,累计交易金额达到1000.4亿元。目前,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场景,覆盖了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府服务等多个领域。

(二) 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架构

图1数字人民币运营架构示意图

1. 数字人民币双层运营体系

在数字人民币双层运营体系下,人民银行处于中心地位,负责向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发行数字人民币并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集中管理;指定运营机构经人民银行特许,参与数字人民币的分布式运营,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和流通服务。

目前,人民银行指定的运营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以及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10家银行。对于非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则可以作为“流通机构”,参与数字人民币的流通,即图1所称的“2.5层”

运营机构可以向流通机构提供数字人民币钱包产品、银行账户与数字钱包绑定、数字人民币兑换等服务,通过这种方式,将流通机构纳入数字人民币运营体系。流通机构则依托运营机构的数字人民币钱包,为其客户提供资金流转、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2. 延伸出的2.5层运营结构

非运营机构的银行可与2层的运营机构进行合作,以帮助2.5层银行实现数字人民币的一些功能,业内称为 “银银合作”。目前,数字人民币的试点过程中主要有直连模式、间连模式、混合模式三种“银银合作”渠道。实际运行中基本以“间连模式”为主。

1)  直连模式:直接接入央行。合作银行使用运营银行的数字人民币额度,并拥有自有APP渠道的钱包管理功能和更完善的对公钱包和商户受理功能。运营机构代理合作银行与央行进行资金结算。直连模式下,合作银行能够在自有渠道实现数字人民币个人钱包的功能,同时还能对接实现合作银行客户对公钱包、商户受理的功能。

2)  间连模式:通过互联互通平台接入央行。合作银行在运营机构开立金融机构数字钱包,向央行缴纳准备金、预先兑换一定数量的数字人民币,使用自有的数字人民币额度,作为资金池向客户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兑换流通服务,同时支持合作银行账户绑定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钱包。间连模式下,通过接入互联互通平台,支持合作银行在共建的“数字人民币”App渠道实现各运营机构“个人钱包”绑定合作银行的银行账户并进行数字人民币的兑换等功能。

3)  混合模式:即直连与间连模式并行,合作银行在运营机构开立“钱柜”,同时又与运营机构保持直连系统对接。

(三) 数字人民币与商业银行

单位与个人是数字人民币的用户,在运营机构开立的数字钱包是用户接受数字人民币服务的载体,但并不是用户在运营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用户通过数字钱包办理数字人民币的兑出、兑回和流通业务。数字钱包按照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强度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钱包,在支付限额、持有余额方面进行差异化限制,其中四类钱包可匿名,一类、二类钱包必须绑定银行账户且实名,“间联模式”下绑定的即为合作银行的银行账户。

举例:下图为某家运营机构的数字钱包的办理要求与交易限制要求:

数字人民币的交易方式和渠道,依托的是电子化、网络化渠道,包括其支持离线交易的模式。数字人民币支付体系与商业银行支付体系各自均可独立完成资金闭环,但又可以通过数字钱包与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资金双向流通,二者互联互通进而共同构成了现金支付工具。

综上所述,数字人民币做为一种支付工具,一方面,它可匿名,可离线,支持实时结算,又能与银行账户相互流通,是普惠金融方面的助力, 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本质上并未改变资金流转的表现模式。数字人民币在疑似电信诈骗、网络赌博、非法集资等等犯罪活动中作为一种新兴的手段,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仍然体现为对资金流的追踪,并结合客户身份、行为的定位,做进一步的判断后,进行上报或排除。

那么商业银行(包括指定运营机构与其他银行,下同),面对数字人民币反洗钱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四) 数字人民币与反洗钱

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监管主体责任、运营机构权利义务、智能合约的使用等方面进行明确与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指出,央行数字货币功能和属性,跟纸钞完全一样,形态是数字化的,是“具有价值特征的数字支付工具”。基于上述解释,虽然数字人民币改变了原有的一些货币发行、流通以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但是它同样适用现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及国内法律要求。

接下来,小编将从“客户”与“交易”角度来探讨商业银行的数字人民币反洗钱重点工作

从反洗钱各项制度上来看,反洗钱义务项下的各项工作是围绕着“客户”展开的,数字人民币体系下的反洗钱管理工作也不会例外。通过前面章节(二)的介绍,“客户”即数字钱包用户是落地在商业银行这个层级。对于客户身份的尽职调查、重新识别、持续识别、风险评级等各项工作,不会受到货币形态的变化而发生本质转变。

对于可疑交易的监测与分析,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进行的,《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承担着可疑交易报送的义务,实际上,由于“客户”可能存在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从单一机构出发,很难从全局上掌握客户账户交易的资金流向,所以金融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时更多的是上报本身的客户账户交易。那么对于数字人民币,存在相同的问题,甚至由于它的可匿名,可离线,与银行账户互转等特点导致交易的甄别更加的困难。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是应遵守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监管规定,在为客户开立数字钱包、提供数字人民币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收集、核验、登记、留存客户身份信息资料,通过客户尽职调查,确认客户身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从实际操作层面,商业银行在数字人民币的客户身份识别与可疑交易监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1.  匿名钱包客户身份识别难。4 类钱包客户身份识别难度较大,特别是对异常交易上下游交易对手进行分析时,没有权限通过手机号识别客户身份信息,无法掌握客户年龄、户籍、住址、职业等关键身份要素。

2.  钱包用户反洗钱管理的责任和权限不够明确。运营机构对于钱包用户是否应当履行一定程度的反洗钱义务,尤其是对于“间联模式”下,客户虽然开立的是运营机构的数字钱包,但是客户来源于合作银行,基于 1 类、2 类钱包用户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和钱包交易记录,是否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对其银行账户交易采取一定的后续控制措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3.  合作银行无法掌握数字钱包全部交易。在交易监测方面,部分合作银行能够获取到的是两种情况下数字人民币交易:一种是数字钱包与绑定的银行账户之间的兑入、兑回;另一种通过手机银行APP中的数字人民币功能进行的交易。也就是说,合作银行并不掌握客户通过数字人民币APP进行的钱包与钱包之间的交易。

4.  离线异常交易存在迟报可能性。由于数字人民币交易支持离线交易,那么对于反洗钱监测,首先,监测周期这个要素在数字人民币交易监测中发挥的作用就不显著;其次,无法反应数字人民币交易真实的资金转移频率,这对于可疑交易特征的判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阻碍。

面对种种现实情况,商业银行在数字人民币客户身份识别与可疑交易监测方面还能够做什么,小编有三点建议可供参考:

1. “间联模式”下,在指定运营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签署的数字人民币业务合作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反洗钱合规管理义务的责任主体。目前大多数情况为,数字人民币基于钱包、或者基于账户,对用户身份信息的获取和验证,是由合作银行将现有渠道采集的客户信息传递给运营机构,此种情况下,由合作银行进行客户身份的识别及持续识别工作是比较合理的。

2. “间联模式”下合作银行无法监测到完整的数字钱包资金交易,而钱包运营机构则掌握全部的数字钱包资金交易。基于此现状,由运营机构报送数字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是较为合理的,但是合作机构不需要报送数字人民币可疑交易吗?小编认为,合作机构可以考虑从自身客户银行账户出发,在可疑模型建设上融入银行账户与数字钱包之间的可疑交易特征,把对数字人民币部分交易的监测转换到监测银行账户的可疑交易中来,避免合作银行在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工作中造成缺失。

3. 在监测数字人民币可疑交易时,可重点关注数字钱包的交易类型种类特征、单日或者单笔的交易限额特征、与银行账户的兑入兑回频繁等交易特征,尤其是1、2类钱包,不能仅关注数字钱包的交易,需要全局看客户钱包与钱包之间的交易、钱包与银行账户的交易,把数字人民币看作是一种支付工具,与第三方支付工具,银行账户转账等作为客户的资金转移的手段进行可疑交易的监测。小编提醒,以数字钱包为主体的监测体系需要与以银行账户为主体的监测体系相分离,银行需在不影响现行的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体系的前提下,进行数字钱包的交易监测。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数字人民币反洗钱相关内容的分享,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