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发布支付结算业务数据标准
8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合规监管数据接口规范V1.0(试行)》的通知(银发[2019]198号文,以下简称“198号文”),计划向银行、支付机构采集相关业务数据,以提高现场执法检查效率,推进非现场合规监管。因此,我们特对“198号文”进行简要解析。
一、发文背景介绍
发文目的
目前关于支付结算的专项监管报送要求,主要是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简称“PISAS”)报送,该模块以指标的方式,将支付业务统计指标分为支付环境统计指标、支付服务组织统计指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统计指标、支付工具统计指标、支付系统统计指标等类别,并按照不同的频度、维度进行统计。指标统计的优势在于数据量会大幅缩小,便于统计,但问题在于指标的数据是经过逻辑加工汇总后的数据,监管机构难以确定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容易影响监管效率。而相比于指标数据,明细数据更有利于监管层及时发现风险和问题。
本次“198号文”属于明细数据报送要求,且与“PISAS”报送无关。该文旨在制定支付结算相关明细数据的标准版接口规范,为现场执法检查或非现场监管等提供标准的数据资料,以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执法检查效率,并逐步强化事中风险监测,推进非现场合规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以切实降低对企业经营不必要的影响,在保证监管效能的同时,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
发文历程
早在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支付结算合规监管数接口规范V1.0(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月初,人民银行部分中心支行就“征求意见稿”向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非现场监管调研通知,通过了解报送机构的系统化程度、数据量峰值、报送时间的可行性、可接受的报送方式及频度等情况,掌握各报送机构的工作难点,为后续制定非现场监管要求进行铺垫。
8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各渠道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支付结算合规监管数据接口规范V1.0(试行)》,计划向银行、支付机构采集相关业务数据,为现场执法检查或非现场监管等提供标准的数据资料,以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执法检查效率,并逐步推进非现场合规监管,强化事中风险监测,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切实降低对企业经营不必要的影响,在保证监管效能的同时,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
目前有部分人民银行分支已经发布属地支付结算报送规范,对报送模式、报文格式、数据模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以“198号文”作为出发点推进支付结算业务明细类数据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在各地已经开始部署。
二、发文内容包括哪些?
“198号文”共包括17张接口表,内容主要涉及特约商户、备付金、外包服务商、支付结算等相关的客户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我们按照报文类型、报送机构类型、业务类型三个维度分类统计如下:
1)按报文类型
报文类型 | 说明 | 数量 |
基础数据接口 | 指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的支付业务基础数据,如特约商户身份信息、备付金性质账户信息、外包服务机构身份信息等。 | 7 |
明细数据接口 | 指被检查单位提供目标时段内全部客户或指定客户的明细业务数据。 | 6 |
汇总数据接口 | 指被检查单位对支付业务数据进行初步的汇总处理,提供目标时段内的全部客户的汇总数据。目前汇总数据接口仅针对特约商户交易流水汇总,与明细数据接口一一对应,基本可根据特约商户交易流水明细数据接口表加工而来加工。 | 4 |
2)按报送机构
报送机构类型 | 数量 |
银行 | 3 |
支付机构 | 6 |
银行&支付机构 | 8 |
3)按业务类型
业务类型 | 业务细类 | 数量 |
特约商户及其交易 | 客户信息 | 1 |
交易信息 | 8 | |
备付金账户 | 账户信息 | 1 |
交易信息 | 2 | |
外包服务机构 | 客户信息 | 1 |
支付账户 | 账户信息 | 2 |
银行结算账户 | 账户信息 | 2 |
4)具体报表清单
序号 | 接口 | 概要 | 报送机构 | 接口分类 | 注意事项 |
1 | 特约商户身份信息记录表 | 特约商户信息 | 银行、支付机构 | 基础数据接口 | 检查期结束日仍存续的以及检查期限内销户的特约商户信息。若同一商户同时存在不同业务种类(业务种类包括银行卡线下收单、线下扫码支付、网络支付业务、预付卡业务)的,则每个业务种类产生一条记录。 |
2 | 银行卡线下收单业务特约商户交易流水表 | 特约商户交易流水 | 银行、支付机构 | 明细数据接口 | 从特约商户角度采集每一个线下终端机上发生的指定时间段内所有银行卡相关交易流水,不采集交易对手信息。 |
3 | 线下扫码支付业务特约商户交易流水表 | 银行、支付机构 | 明细数据接口 | 从特约商户角度采集指定时间段内所有线下扫码进行收付款相关的交易流水,不采集交易对手信息。 | |
4 | 网络支付业务(不含线下扫码支付)特约商户交易流水表 | 银行、支付机构 | 明细数据接口 | 从特约商户的角度采集指定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渠道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的收付款交易流水信息,需要采集交易对手信息。 | |
5 | 预付卡业务特约商户交易流水表 | 支付机构 | 明细数据接口 | 从收单的支付机构角度采集指定时间段内所有特约商户预付卡业务的交易流水信息,以及对应的发卡和受理机构商户编码,需要采集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 | |
6 | 客户备付金性质账户表 | 备付金性质账户清单与流水 | 支付机构 | 基础数据接口 | 从支付机构的角度统计该支付机构在央行、存管银行和支付机构等开立的、检查期结束日仍存续的以及检查期内销户的所有客户备付金性质的账户基本信息,包括各类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以及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为本机构开立的具备备付金账户性质的内部账户或支付账户。 |
7 | 客户备付金性质账户流水表 | 支付机构 | 明细数据接口 | 从支付机构的角度统计,在检查期内该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备付金性质账户表》中的账户,以及不通过客户备付金性质账户而是由支付机构委托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机构与商户等合作方产生的资金收付交易流水信息。其中通过客户备付金性质账户发生的交易流水,应可通过账号关联上客户备付金性质账户表。需要采集交易对手信息和每一笔交易后账户余额。 | |
8 | 收单类业务账户资金流水表 | 银行 | 明细数据接口 | 从银行收单业务对应的待清算账户(包括实体账户、银行内部户、会计科目等)角度,来统计银行在检查期内开展的收单类业务(包括网关支付、快捷支付、代收、代付、银行卡线下收单、扫码等)对应的所有交易流水。这里的账户流水不仅仅是限于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流水。需要采集交易对手信息和每一笔交易后账户余额。 | |
9 | 外包服务机构身份信息记录表 | 外包服务机构(代理商)信息 | 银行、支付机构 | 基础数据接口 | 检查期内,银行或支付机构开展银行卡线下收单、线下扫码支付业务等合作的外包服务机构(含聚合服务商等)名单。一个外包服务机构即使同时提供多种业务(银行卡线下收单、线下扫码支付、网络支付业务(不含线下扫码)、预付卡业务)的,也只报送一条数据。 |
10 | 银行卡线下收单业务特约商户交易流水汇总表 | 特约商户交易流水汇总 | 银行、支付机构 | 汇总数据接口 | 汇总表要求统计目标时段内全部客户的汇总数据,而《银行卡线下收单业务特约商户交易流水表》可以统计目标时段内全部客户或指定客户的明细数据。二者范围可能不同。 |
11 | 线下扫码支付业务特约商户交易流水汇总表 | 银行、支付机构 | 汇总数据接口 | 汇总表要求统计目标时段内全部客户的汇总数据,而《线下扫码支付业务特约商户交易流水表》可以统计目标时段内全部客户或指定客户的明细数据。二者范围可能不同。 | |
12 | 网络支付业务(不含线下扫码支付)特约商户交易流水汇总表 | 银行、支付机构 | 汇总数据接口 | 汇总表要求统计目标时段内全部客户的汇总数据,而《检查期内网络支付业务(不含线下扫码支付)特约商户交易流水表》可以统计目标时段内全部客户或指定客户的明细数据。二者范围可能不同。 | |
13 | 预付卡业务特约商户交易流水汇总表 | 支付机构 | 汇总数据接口 | 汇总表要求统计目标时段内全部客户的汇总数据,而《检查期内预付卡业务特约商户交易流水表》可以统计目标时段内全部客户或指定客户的明细数据。二者范围可能不同。 | |
14 | 单位支付账户信息表 | 支付账户信息 | 支付机构 | 基础数据接口 | 统计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基础信息,包括账户名称、开关户、账户状态、证件信息、联系信息、法人代表、代理人、绑定银行账户情况等。暂未限定账户 |
15 | 个人支付账户信息表 | 基础数据接口 | 统计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基础信息,包括账户名称、开关户、账户类型、账户状态、证件信息、联系信息、身份核验情况、绑定银行账户情况等。 | ||
16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表 |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 银行 | 基础数据接口 | 统计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的结算账户基础信息,包括账户名称、开关户、账户状态、证件信息、联系信息、法人代表、代理人等。 |
17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表 | 基础数据接口 | 统计银行为个人客户开立的结算账户基础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户类型、开关户、账户状态、证件信息、联系信息、代理人、绑定银行账户情况、账户介质等。 |
三、何时开始报送?
“198号文”尚未明确具体的报送时间及报送频度要求,但各银行、支付机构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按照接口规范做好数据提取的各项准备工作。从每一张报文的数据采集时间段要求来看,“198号文”更多是通过制定标准的接口规范来支持现场检查,整体发文风格与人行2018年年初发布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接口规范(“300号文”)的风格相似,非现场监管的详细要求尚不明确。
四、以什么格式报送?
根据“198号文”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可使用CSV格式等相关数据库文件格式,或采用文本格式,或采取接口对接形式提取数据,字符编码统一约定为GB18030。注意如采用文本格式,应确保分隔符与数据内容的有效区分,在字段内容加半角双引号,以“|”分割。总结来看报送格式要求并不高,具体待人行及各地方分支进一步通知。
五、缺失字段如何处理?
根据《接口规范(试行)》要求,所有报文的所有字段内容均为必填项,如系统未采集某字段数据内容或该字段不适用某业务的,用@N填写。
而从目前各金融机构EAST、反洗钱等模块的数据报送情况来看,有部分字段信息普遍获取较困难,例如所有存量特约商户的详细身份信息、每笔交易流水的真实交易对手信息、收单账户及备付金账户的每一笔交易后账户余额信息等。虽然目前监管层尚未对支付结算的数据质量提出严格要求,但从EAST等模块的监管趋势来看,数据质量是各类监管报送的必然要求,而且数据质量太差也会直接影响监管端对数据的运用、分析及风险监测的效果。因此,从长远来看,各报送机构若后续严格按照《接口规范(试行)》要求,重点工作将包括:1、银行、支付机构内部管理、流程设计、职责分工、风险防控等方面制度规范完善和落实(如落实特约商户信息登记制度),2、相关系统升级改造和复杂取值逻辑的设计等,以逐步补充缺失字段内容。
六、注意报送数据量
“198号文”要求报送指定检查期内的特约商户各类渠道交易流水,以及支付机构所有备付金账户的交易流水、银行收单账户的交易流水。不管未来按照什么频度进行数据报送,交易流水的数据量势必都会很大,对各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报送端系统性能要求将更高。
人民银行也考虑到了各报送机构交易流水数据量的问题,通过展开调研了解各报送机构相关业务近两年的数据量、近三年的增长趋势、日峰值数据量、月峰值数据量、季峰值数据量等,部分人行分支已据此制定了首次报送和再次报送的特殊数据报送方式,以解决数据量过大的问题。对于报送机构,如何提高报送端的系统性能也将成为各银行和支付机构的重点关注内容之一。
七、本次发文有多重要?
根据人行的安排,后续人行将基于各金融机构上传的数据,不断完善违规监测模型,以对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风险监测。监管层可能会进行哪些方面的监测呢?我们大胆推测至少包括:
1、关于特约商户,通过与工商企业信息、账户信息、黑名单信息等不同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实名制的匹配和审核,以进行商户的实名制核查和风险提示。
2、关于交易流水,通过收集收单机构的业务和交易信息后,建立风险监测模型,以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核查,例如异地收单、共用商户编码、疑似二清、违规布放移动POS、伪造变造交易信息等。还可通过环比、同比、与其他机构同类业务对比等方式进行统计分析,了解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情况、夜间交易占比、交易行为波动等。
结尾
根据人行要求,若各银行和支付机构自2019年10月31日之后,在支付结算业务执法检查中若存在无法按照接口规范要求及时、准确供数的,或以其他理由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的,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此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高度重视“198号文”要求,尽快启动内部相关制度、系统等升级改造,以确保及时、准确的按照人行要求进行支付结算数据的报送。
关于本次发文,我公司产品研发团队从数据采集到数据报送各环节,精心设计产品功能,以同时满足支付结算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需求。若您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我公司大客户经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