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软融鑫2022年第二季度发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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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6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补齐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短板弱项,《通知》指出:
将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
明确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规范金融风险相关法律责任。
实施日期:2022/4/6
▼02
2022/4/6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
为做好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通知》提出确保涉农金融投入稳定增长、优化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加大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金融支持、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金融投入等九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并强调各银保监局要深化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破解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难点痛点堵点。
实施日期:2022/4/6
▼03
202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
《通知》从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着力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量、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强化政策支持和工作通报六个方面,明确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中各主体的职责与要求,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提高银行获取数据的广度与质量,降低银行信用信息合规风险。
实施日期:2022/4/8
▼04
2022/4/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为了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办法》从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做实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机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监管靠前担当作为等六方面,提出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的工作举措。
实施日期:2022/4/8
▼05
2022/4/15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对部分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较高的农商行进行下调,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实施日期:2022/4/25
▼06
2022/4/18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通知》针对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类问题提出以下措施:
1.要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和
2.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实行精准落地;
3.发挥民航应急贷款作用,加快科技创新再贷款落地;
4.推广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开展更高水平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和企业外债便利化
实施日期:2022/4/18
▼07
2022/4/2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2)8号
《意见》以提高公路建设融资的市场化和可持续性为目的,做出四方面共计十五项要求,主要包括:
聚焦重点领域、项目,依法合规融资,稳妥创新,支持建设,把控风险,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加强多元化融资,保障资金资深化可行性论证,做好审核,加强工作联动,以规定融资等内容。
▼08
2022/4/28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并对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发放对象等作出具体要求,以期撬动社会资金促进科技创新。
实施日期:2022/4/28
▼09
2022/4/2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2〕100号
《通知》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提升我国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能力为目的,提出10项要求,包括:
明确监管主体、受偿顺序、转股条款以及业务办理机构,披露相关风险信息,损失吸收方式,发行定价,登记托管等。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序组织债券发行工作提供了依据。
实施日期:2022/4/29
▼10
2022/5/9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报告》对2022年第一季度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把握好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平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货币政策主动应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同时,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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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通知》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在以下方面做出修订:
调整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穿透监管要求,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完善投后管理要求。
实施日期:2022/5/13
▼12
2022/5/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委托投资风险,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通知》,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厘清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增补完善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与禁止行为,明确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
实施日期:2022/5/13
▼13
2022/5/1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10
《意见》为满足人民对居住、消费、就业等多领域的金融需求,以及对城市绿色生态、智慧运行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以下措施:
聚焦人民对物质文化、健康安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举措;
支持城市功能完善和生态修复,助力城市绿色化、智慧化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治理水平;
服务实体经济,立足城市比较优势,以服务小微企业、特色产业、新市民、城乡融合及科技创新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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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5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
为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调整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鼓励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以期遏制炒房问题,满足各地居民需求。
实施日期:2022/5/15
▼15
2022/5/1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夯实信用风险拨备管理基础,重点规范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治理机制,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基础,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监管。
实施日期:202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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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
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
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范畴;
明确提出监管统计数据分析
实施日期:2022/5/19
▼17
2022/5/1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经营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机制,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需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
实施日期:20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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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财金〔2022〕60号
《通知》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强化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六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提供引导。
实施日期:2022/5/25
▼19
2022/5/26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
《通知》从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因素入手,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长效机制,指出要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增强敢贷的信心;
强调要强化正向激励和评估考核,激发愿贷的动力;
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夯实能贷的基础;
要推动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提升会贷的水平。
实施日期:202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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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7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坚定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支持构建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公告》有助于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从《公告》内容来看,获准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没有变化,程序进一步简化,可投资范围扩展到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并行,供境外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
实施日期:2022/6/30
▼21
2022/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号
《措施》以扎实稳住经济为目的,在财政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保基本民生政策共6个方面提出33项具体措施。
实施日期: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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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31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发展
《通知》强调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并基于此在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扩展试点主体类型、提高试点额度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以此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实施日期:2022/5/31
▼23
202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2〕14号
为配合落实《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细化对资管产品会计处理的指导,解决资管产品的特定会计问题,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实务,《通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会计主体、编制基础、会计分期、记账本位币、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构成等;
明确了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
对报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作进一步细化;
明确施行日期,对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作出规范。
实施日期:2022/7/1
▼24
2022/6/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为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通知》从十二个方面作出四十二项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加大信贷力度、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持续提升服务效率、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加强信贷管理等。
实施日期:2022/6/2
▼25
2022/6/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
《指引》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定调银保绿色金融发展主旨;统筹推进、分类施策,贯穿于银保绿色金融发展思路;金融支持、风险防范与自身管理,构成银保绿色金融发展路线;兼顾经济安全与金融安全,是银保绿色金融发展的隐性前提;分别从组织管理、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投融资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方面做出具体指引要求。
实施日期:2022/6/2
▼26
2022/6/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涉及总体要求、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四方面内容:
1.明确了管理层资金运用关联管理职责分工,并且加强关联方识别管理以及决策流程审批管理;
2.要求保险机构应按银保监会规则发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3.保险机构在开展资金运用业务时不得存在的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情形;
4.提出对金控平台以及披露异常等保险机构要加强监控,并增强对违法机构的处罚措施。
实施日期:2022/6/2
▼27
2022/6/7 中国银行业协会
关于主动加强金融服务 全面助力稳住经济的倡议书
为引导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的金融支持,《倡议书》指出:
会员单位应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
在继续实施现有减费让利措施基础上,应通过使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和地方纾困政策,及时获取低成本资金支持;
加强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融资需求的跟踪分析。
▼28
2022/6/1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
《通报》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银保监局积极推动政策措施落地,了解各方需求,加强与地方政府联动,对重点城市和群体分类施策,加强各方信息共享;
2.积极探索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创新产品服务,增强金融支持,优化完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
3.加强新市民培训教育金融服务,提升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
实施日期:2022/6/10
▼29
2022/6/20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通知》提出以下内容:
1.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
2.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全部经常项下;
3.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
4.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
实施日期:202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