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一)背景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2019年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此制度是在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在2017年4月发布的《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划分标准和监管要求。

(二)总体介绍

“暂行办法”共六章,第一章是总则,介绍了风险分类的定义和原则;第二章介绍了风险分类的具体划分要求,明确了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的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第三章将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了“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的具体内容;第四章是风险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各管理层的职责;第五章主要介绍了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六章是附则。整体来看,此次“暂行办法”还是非常完善和严谨的。

(三)调整内容

“暂行办法”较原有制度做了较多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暂行办法”拓宽了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增多,非信贷类资产的比重逐渐上升,而原有制度仅明确了贷款的风险分类标准,已无法真实反映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情况。因此,“暂行办法”将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以及表外等纳入风险分类范围。

二是“暂行办法”明确了风险分类的监管要求,针对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等提出了具体的划分标准,尤其是明确了逾期天数对风险分类的影响,凡逾期90天以上的金融资产均应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的空间。

三是“暂行办法”提出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以债务人的维度进行风险等级的划分,能够能加严谨的进行风险的有效识别,增加风险分类的独立性。

四是“暂行办法”将信用减值纳入风险分类的划分标准。细读全文,不难看出,此次“暂行办法”的要求堪称“史上最严”,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监管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四)调整原因

从银保监会发布的2018年、2019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率一直处于一个较高水平,2018年前三季度更是在不断上升,而且近年来商业银行在授信、贷款、表外等方面违规的处罚案例频发,据粗略统计,银保监会自2019年以来发布的120多条处罚案例中有101条是由于信贷、表外业务管理不当导致的,主要有贷前调查不清、贷中分类不准确、贷后未能核实贷款用途且风险分类调整不及时等问题,从这些数据我们也可以看出部分商业银行在金融资产的风险管理方面较为宽松,进而导致信用风险不断上升。此外,近两年国内经济处于下行阶段,部分客户的资金压力比较大,违约风险上升,也是导致商业银行不良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之后,商业银行面临的问题可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不良资产剧增,无论是金融资产范围的扩大,还是风险分类标准的调整,亦或是当前存量业务的违约都可能造成部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急剧增加。

二是考核指标难易达标,不良率上升,拨备覆盖率、拨备率下降都可能使银行的监管评级以及人行的MPA考核受到影响,尤其是人行的MPA考核,如果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均未达标,银行就会降为C档,这个将会使银行无法享有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以及央行其他优惠政策。此外,若减值准备不足,还需要使用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进行补充,这样很有可能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三是对银行监管报送的影响,1104、客户风险报送、征信系统、EAST等监管报送模块均涉及贷款五级分类的统计。1104的G1102报表,更是涵盖了银行所有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的报送。“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后,监管报表的准确填报可能是银行面临的一大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跨模块的校验如1104和EAST之间的校验以及同一非零售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分类的一致性与准确性,都是需要银行重点关注的内容。此外,2019年1104制度升级专门在G1101中增加了重组贷款未计入不良部分的统计,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只有满足条件才可以不计入不良,而且针对重组贷款的观察期银行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原为6个月,调整之后需要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且不得低于1年。

四是风险管理制度急需完善,“暂行办法”的发布相当于为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通过处罚案例等可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当宽松,这也是造成当前商业银行不良率持续升高的一个原因。商业银行应从自身根本出发,定制严格、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以期在过渡期结束之后能够从源头上保证商业银行达到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