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2019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对原有结售汇报表的报送要求进行完善与调整。下面我们将针对“统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   主要内容

结售汇统计制度主要是采集银行在境内办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共15张报表,涉及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衍生品结售汇(包括远期、掉期、期权)以及结售汇综合头寸等三部分,按照报送频度分为9张月报、4张旬报、2张日报。具体报表信息如下: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频度

S01

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

S02

衍生品履约统计月报表-结汇

S03

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

S04

衍生品履约统计月报表-售汇

S05

即期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

S06

衍生品履约统计旬报表-结汇

S07

即期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

S08

衍生品履约统计旬报表-售汇

D01

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统计表

D02

银行对客户掉期业务统计表

D03

银行对客户期权业务统计表

D04

银行期权交易风险状况情景分析

D05

银行期权交易风险值

P01

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P02

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表

表一 结售汇报表信息

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上述报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1、 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部分

(1) 统计范围

该部分共8张报表,为S01-S08。统计银行代客及自身即期结售汇数据和衍生品履约时产生的结售汇数据,按照报送频度、结汇/售汇等方式进行分类统计。报送范围中包括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所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兑换业务数据,但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

(2) 重点说明

a.代客结售汇需要按照不同的交易主体(金融机构、中资机构、外资机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进行分类统计,银行在报送数据的过程中应该按照实际交易主体归类,如在因公出国购汇中,对公单位办理购汇(含个人零用费)的交易主体为相应机构,而非出国的个人。

b.在采集结售汇数据时,居民结汇需要按照外汇资金来源统计、售汇按照外汇资金用途统计;非居民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统计,售汇按照人民币资金来源统计。

c.结售汇交易性质可以按照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来确定。对于结汇资金的交易性质不能准确区分的情况,可参照交易主体性质进行判断,并按就大原则处理,即若结汇资金中既含有货物贸易资金也含有服务贸易资金且不能准确区分,则按占比大者统计。

d.衍生品履约应按客户实际履约日期填报本外币资金实际交割数据。差额交割、平仓不纳入衍生品履约统计。

e.期权组合产品到期时,如果出现客户和银行同时多笔行权,且外汇收支相互对冲时,不能作为客户衍生品履约统计。

2、 衍生品结售汇部分

(1) 统计范围

该部分共5张报表,为D01-D05。该部分用于统计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业务的流量和存量数据,以及分析期权业务风险状况。

D01-D03统计银行对客户的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流量与存量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

D04-D05统计银行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风险状况,包括银行对客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期权交易汇总数据,统计时点为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不迟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收市时间。

(2) 重点说明

a.掉期交易仅统计一次,不得拆分为一笔即期和一笔远期交易或者两笔远期交易统计,且签约金额和未到期额均按照远端交易名义本金统计。

b.D03、D04中“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是按照客户或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向进行统计。

c.期权组合产品应拆分为基础的买入或卖出外汇看涨期权和外汇看跌期权分别填报。

d.D01表中指标间存在校验关系:远期结汇、远期售汇的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累计未到期额+本期签约额-本期全额交割履约额-本期差额交割履约额-本期平仓额。

e.平仓和展期均应按照原衍生合约相同交易方向以正值计入“本期平仓额”、“本期展期额”,不得作为一笔新发生合约纳入“本期签约额”。

f. Delta为不包含对冲交易期权组合Delta的值且D05银行期权交易各项风险值均为包含对冲交易的实际值。

3、 结售汇综合头寸

(1) 统计范围

该部分共2张报表,为P01-P02。用于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变动及大额结售汇交易情况。

P01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及其变化情况。结售汇综合头寸指银行持有的,因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P02统计银行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交易。

(2) 重点说明

a.掉期业务仅统计因交易对手在远端无法履约或货币掉期中对于仅一次交换本金所形成的即期或远期外汇敞口,计入当日即期结售汇或远期结售汇签约,其他掉期业务不统计。

b.P01的指标间存在校验关系: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当日对客即期结售汇+当日自身结售汇+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当日对客户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当日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当日末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当日末对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累计未到期-当日末对客户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当日末银行间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c.对于远期结售汇,客户如对原合约进行平仓,应按照与原合约相同的交易方向,将平仓金额以负值计入“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中;对于期权交易,客户如办理全额或部分金额的平仓,银行应将原合约中平仓部分的Delta敞口累计变动值调整为0并计入“当日对客户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并调整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二)   调整内容

结售汇报表自从97年开始采集,监管后续一直在修订。本次制度升级主要涉及报表编号调整、报表名称调整、指标顺序调整、指标删除等,下面我们针对上述变动进行简要说明:

1、报表编号重新编制。

本次制度升级调整了原有报表编号,按照报送频度进行重新编制。如原JSH001_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 现更名为S01_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相应报表名称也进行微调。

2、指标删减

本次制度升级将旬报中的合计项指标以及《银行对客户掉期业务统计表》中代码列删除,精简报表结构。

3、部分报表表结构微调

本次制度升级将部分报表的表结构进行微调,如原JSH095_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统计表中指标“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位置变动至结尾。原JSH100_银行大额结售汇录入的横向指标,将“结汇”和“售汇”对应的指标进行合并。

4、完善指标解释

本次“统计制度”参考涉外收支交易最新分类标准,修订即期结售汇统计项目指标。

5、调整交易主体分类

本次“统计制度”将境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由“外资机构”调整为“金融机构”,统一境内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的标准。

整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频度

历史制度

表样

备注

S01

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

JSH001_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

无变化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S02

衍生品履约统计月报表-结汇

JSH002_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远期履约和期权行权)

无变化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S03

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

JSH003_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

无变化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S04

衍生品履约统计月报表-售汇

JSH004_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远期履约和期权行权)

无变化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S05

即期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

JSH005_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

删除合计项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S06

衍生品履约统计旬报表-结汇

JSH006_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远期履约)

删除合计项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S07

即期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

JSH007_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

删除合计项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S08

衍生品履约统计旬报表-售汇

JSH008_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远期履约)

删除合计项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D01

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统计表

JSH095_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统计表

指标“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位置变动至结尾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D02

银行对客户掉期业务统计表

JSH096_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统计表

删除代码列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D03

银行对客户期权业务统计表

JSH097_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期权业务统计表

无变化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D04

银行期权交易风险状况情景分析

JSH094_人民币与外币期权交易风险状况情景分析

无变化

表名变更,表头(增加单位)、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D05

银行期权交易风险值

JSH099_人民币与外币期权交易风险值

无变化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P01

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JSH015_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无变化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P02

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表

JSH100_银行大额结售汇录入

整表变化

表名变更,填报时间位置变动

二 调整内容

总体来说,本次制度升级主要是在报表编号、报表名称、指标位置、删除合计项等几方面进行了调整,对报表取值逻辑的影响较小。

(三)   注意事项

1、 结售汇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即当期没有交易发生,需要报送空表。

2、  本次“统计制度”允许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货币折算原则、取整方式等部分日常统计事项以及涉及到期日与交割日不同等情况的取数方式,但是需要按照审慎、合理的原则处理。

3、 境内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应视为对客户结售汇交易,纳入结售汇的报送范围。

4、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应视为代客业务,并纳入本行结售汇数据统计。

5、  针对没有结售汇业务但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非金融企业,应将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还原为原始结售汇数据,报送至清算银行,由资金清算银行纳入本行即期结售汇统计报表,但不计入清算行结售汇综合日头寸报表的“当日对客结售汇”。

6、  本次“统计制度”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金融机构应尽快进行系统改造,保证数据报送的准确性。

(四)   特别说明

自结售汇统计制度实施以来,监管机构发布了许多文件对其进行调整,导致现存法规众多,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全面的填报说明,对填报机构的报送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而此次制度升级大大解决了这一问题,外汇管理局将银行即期结售汇统计、衍生品业务统计、综合头寸报表等统计制度进行整合,并废止六部法规,形成了本次印发的“统计制度”。

废止法规如下: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