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04”新增S63_IV报表要求4月18号开始报送
继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简称“48号文”),明确2019年“两增两控”总体目标后,2019年3月21日,银保监会向各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民营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统信函[2019]62号),对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进行调整:在“1104”模块新增统计报表《S63_IV 各控股类型企业融资情况表》,与已经在报送的《S63_III企业贷款统计表(按企业性质划分)》一起,成为反映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统计报表。
S63_IV 与S63_III对比
填报机构范围相同: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由法人境内汇总报送,无分支机构报表。
企业的定义与相同:只统计境内企业的融资情况,这里的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企业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贷款的范围相同:包括一般贷款、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贴现和各项垫款,其中贴现指的是票据直贴,不含买断式转贴现。而S64_I、S63_I、S63_II中的贷款范围包含了买断式转贴现。
报表统计维度不同:本次新增的S63_IV报表,在参考了S63_III企业控股性质分类的基础上,新增列项“其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并从贷款金额、户数、融资成本、担保方式、新发放贷款、不良贷款处置等角度,统计各类企业的融资情况。而S63_III更侧重于贷款五级分类以及逾期贷款的余额统计。不过对于当年不良贷款的处置情况统计,S63_III与S63_IV口径相同。其中关于企业控股性质分类,若多方控股不能确定谁控股的,按照先国有--集体等顺序判断。
具体来看S63_IV的统计重点:
1、新增S63_IV的目标是为了反映民营企业的融资情况,而从目前该表的表样设计看,该表中统计了所有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及农户贷款,其中企业包括了国有控股企业,比民营企业的范围要大。
2、新增指标 [C1 私人控股-小微企业],专门统计小微企业的融资情况,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这里的小微企业的口径仅参考国标口径,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没有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限制。若某企业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有资料无法划型的,暂划入中型企业。
3、新增指标[G个人经营性贷款],专门统计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以及农户贷款,特别注意其中的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4、要求按担保方式统计各类企业的贷款,需要区分信用、保证、抵质押和贴现。若贷款存在多种担保方式,遵循抵(质)押担保方式优先的原则,即先抵质押、后担保的判断顺序。
5、要求按期限统计各类企业对应的贷款,目前只统计中长期贷款,即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体现了国务院、银保监会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的态度。
6、统计各类企业对应的贷款户数、当年新发放贷款:参考的是“两增两控”监管指标中“两增”的考核要求(即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具体的指标包括“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当年累计发放贷款户数”(包括年初有贷款余额年中又新发放过贷款的客户)、“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额”、“当年累计发放信用贷款额”四个指标。其中指标“当年累计发放信用贷款额”与2019年2月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及2019年2月25号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中强调的“银行应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要求一致,即信用类贷款将成为监管机构后续重点关注内容之一。
7、统计各类企业对应的本年“已处置的不良贷款金额”:参考的是 “两增两控”监管指标中“两控”目标之一:贷款质量控制的考核,不过本表重点看的是不良贷款的处置,而对于未处置的不良贷款余额情况,在S63_III中统计。
8、统计各类企业对应的“当年累计发放贷款年化利息收入”、“当年累计承担或减免的信贷相关费用”:参考的是 “两增两控”监管指标中“两控”目标之一:贷款综合成本控制的考核。其中,关于贷款利息收入的统计,定义同S71_I[F.当年累放贷款年化利息收益]的含义一致,但范围存在差异(本表不含买断式转贴现,并且小微企业口径没有授信总额限制)。而关于信贷相关费用减免的统计,主要考虑了和信贷相关的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减免的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各类费用的减免。
9、单独统计各类企业对应的表外融资情况,重点关注银行承兑汇票、跟单信用证、保函、不可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包括不可撤销承诺以及有条件可撤销的承诺)、委托贷款(非现金管理项下)等五类业务,这几类表外业务的定义与G01_I中对应业务的含义一致,但范围上存在差异(即S63_IV中的表外业务仅限于企业)。
10、票据承兑以及贴现业务的企业类型如何划分: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应该按照出票人的企业控股类型进行划分,对于贴现业务,虽然到期时先找承兑行兑付,但是本表中应该按照贴现人的企业控股类型进行划分。
S63_IV的报送时间安排:
频度:月
首次报送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报送2019年3月末的数据及补报2018年年末数据。
第二次报送时间为2019年5月18日:报送2019年4月末数据及补报2019年1月末和2月末的数据。
后续常规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后18日,报送境内口径数据。
对于本次报送要求,银保监会银保监会特意强调各银行要确保数据质量,不允许随意解锁重报,并建议银行需尽快梳理取数规则,逐步实现报表取数和加总自动化,暂未对自动化提出强制要求。
考虑到本次报送通知的时间紧、任务重,各银行需提高重视,尽快明确内部报送机制和制度,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数据报送。而中软融鑫也将全力配合各银行高效、高质地完成数据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