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读金融-《关于进一步便-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稿)》对监管报送影响的浅析

2019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发文主要基于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2013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为同一QFII/RQFII的债券非交易过户及境内账户资金划转提供了便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需要将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项下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的所持有的银行间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2、 同一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间,可在境内直接划转(双向)。

以上业务的相关托管行及结算代理人在境外投资者完成债券非交易过户或资金境内划转的同时,需按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BOP)虚拟申报,并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126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发[2017]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管理信息系统(RCPMIS)报送境外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对本次“征求意见稿”可能对国际收支(BOP)和人民币跨境收付(RCPMIS)等两个模块产生的影响初步分析如下:

1、国际收支(BOP)

若相关托管行及结算代理人需要按照国际收支(BOP)模块间接报送相关信息时,可能会涉及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涉外收入-管理信息、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境外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等报文的报送。同时,报送时需注意交易编码应报送为“723013-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申报金额填过户的债券公允价值或实际划转的金额,交易附言需按实际情况填写“QFII/RQFII债券过户至CIBM(虚拟申报)”、“CIBM债券过户至QFII/RQFII(虚拟申报)”、“QFII/RQFII向CIBM划转资金(虚拟申报)”或“CIBM向QFII/RQFII划转资金(虚拟申报)”。

2、人民币跨境收付(RCPMIS)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可能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RCPMIS)系统的跨境收入信息(2101)、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2107)、跨境支出信息(2111)、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2121)、人民币跨境内向证券投资持仓信息(2137)等五张报文的报送,其中2137主要考虑由于资金的划转引起的证券投资持仓信息的变更的报送。

综上,本次“征求意见稿”无疑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的福音,为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业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对于托管行及代理人报送国际收支(BOP)及人民币跨境收付(RCPMIS)两个模块中的同一非居民机构的债券及资金的转入、转出的相关报文产生了影响,因此各托管行、代理人需要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进行分析,提前做好对现有系统的分析,如需改造需提前做好系统改造计划。另外,本次为征求意见稿,后续可能还会调整,因此以后续发布的正式文件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