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正式稿 第一篇
2018年12月中旬,银保监会下发了201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正式稿及附件(以下简称“正式稿”)。为了能够准确、及时了解此次调整的内容,我公司特组织业务咨询专家团队为您呈上最全面的制度解析。
一、重点内容解析
本次“正式稿”调整内容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调整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2018年4月至12月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补充说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以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在“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强调不再有保本理财的概念,原有保本类理财产品应按照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进行统计,并将资管产品按照募集方式、投资性质、运作模式、投资者类别等进行重新分类,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为实现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子公司。因此,“正式稿”调整了《G06非保本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的统计范围,由“理财产品”调整为“非保本理财”,将理财产品进行了重新分类,并且新增G06a_I和G06a_II报表,由理财子公司的控股银行代为报送其非保本理财产品的业务情况,报表表样基本参考了G06_I、G06_II;在《G31_I底层资产投资情况》中调整债券名称,将“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调整为“政府机构债券”,同时调整《G11_II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资产质量及准备金》中债券的分类及名称,调整后的分类基本参考了G31_I;在《G31_II非底层资产投资情况》中增加反映所投资产品的负债和杠杆情况以及未被列入债券或资产管理产品的债务凭证等指标,并新增按照募集方式等分类进行数据统计;在《G01_III存贷款明细表(一)》等存款类统计报表中删除了保本理财的概念,GF01_III的调整同G01_III。“资管新规补充说明”指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的问题,因此,“正式稿”在《G18债券发行情况表》中新增二级资本债的数据采集以跟踪二级债的发行情况。另外根据“理财新规”对投资非标债权的相关要求,在《G06_II非保本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资产负债情况》中新增了穿透后投向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行业归属的统计。
2、基于普惠金融等重点领域的相关调整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要求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此外,今年银保监会首次发布了《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报告中指出“支持银行发行小微、三农专项金融债”、“稳步推进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等业务创新,加速资金流转。”等方案。考虑到现有的1104报表中,对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统计主要集中在贷款业务,对其他融资方式如发债、基金/理财投资、信贷资产转让等关注不多,因此,“正式稿”在《G18债券发行情况表》中新增小微、三农以及绿色金融债等数据项;在《G31_II非底层资产投资情况》中新增“4.3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含FOF)”等统计内容;在《G06_II非保本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资产负债情况》中新增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收益权等内容。
此外,考虑到近期部分民营上市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比例高,加上股市下行,出现了流动性问题,被强制平仓,因此,“正式稿”新增《G16股权质押融资情况汇总表》,一方面可以及时监控此类企业的股权质押融资情况,避免造成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融资困难。
3、基于不良贷款率上升进行的相关调整
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先后发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以及第三季度银行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数据显示,三个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77、1.96、2.03万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75%、1.86%、1.8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正在不断上升,因此,本次“正式稿”进一步细化了对不良贷款的统计,在《G11_I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表中新增重组后观察期内未被列入不良贷款的统计,并且细化了贷款的逾期期限分类;在《G11_II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资产质量及准备金》中新增“逾期资产”等信息的统计;在《S63_III企业贷款情况表(按企业控股性质划分)》中新增“3.已处置的不良贷款金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数)”。此外,为盘活存量信贷,加快资金周转,“正式稿”在《G06_II非保本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资产负债情况》中新增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指标;在《G34信贷资产转让情况统计表》中新增“6.未出表的转让业务”,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出表的转让业务信息。不仅如此,由于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贷款政策的调整,“正式稿”在《S67房地产贷款情况表》中细化了按资本金比例分类等信息,并且新增持有房地产企业发行的债券等内容,SF67的调整内容与S67一致。
4、基于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相关调整
2018年4月24日,银保监会依据巴塞尔《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发布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分别对同业单一客户、同业集团客户、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对应的一般风险暴露、特定风险暴露、交易账簿风险暴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潜在风险暴露及其他风险暴露等提出了限额要求,为此,“正式稿”按照客户类型、风险暴露类型将G14_I、G14_II、G14_III等3张报表重新划分为G14_I、G14_II、G14_III、G14_IV、G14_V、G14_VI等6张报表,其中G14_I汇总报送大额风险暴露总体情况,G14_II按照所有客户逐个排序报送大额风险暴露情况,G14_III、G14_IV、G14_V、G14_VI分别统计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集团客户及经济依存客户、同业单一客户、同业集团客户对应的各类风险暴露及其排序,整体变动很大。同时将原《G14_II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出情况表》的报表编号调整为G14a,表样不变,并删除《G14_I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和《G14_III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5、基于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相关调整
2018年5月23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提出商业银行应采用合理的利率冲击情景和模型假设,基于经济价值变动和收益影响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同时,在附件5《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标准化计量框架》中详细介绍了标准化框架,因此,“正式稿”新增《G33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报表》,以统计银行账簿利率变动风险对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的影响,主要包含两张子表:《G33_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报表(标准化计量框架简化版)》、《G33_Ⅱ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报表(标准化计量框架完整版)》,其中G33_I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等机构,G33_II适用于大型商业银行(含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机构。
6、基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调整
2018年1月5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关联方的范围,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因此,“正式稿”将《G15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中的关联方类型划分为单一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关联方)及关联集团(包括穿透后各主要股东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加总)等两类进行统计;同时,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关联方授信的范围说明以及一直以来银保监会强调的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都应该统一纳入授信范围管理的原则,“正式稿”扩充了G15中授信业务范围,新增了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行的授信等授信业务类型的统计。
7、基于新的衍生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规则的相关调整
2018年1月3日,银保监会根据巴塞尔《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标准方法(Standardized Approach for Measuring Counterparty Credit Risk Exposures)》的要求,下发了《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银监发[2018] 1号文,简称“1号文”),要求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衍生工具名义本金占总资产比例超过30%的大型商业银行(含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人民币账户数据)按照新标准报送衍生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而现有的G4B-3(a)已不能适用“1号文”的计算要求,因此,“正式稿”完全新增G4B-3(a1),整表分为两个部分,包括:第I部分-违约风险暴露(分为净额结算覆盖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和净额结算未覆盖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和第Ⅱ部分-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计算表,表样设计完全参考了“1号文”关于风险暴露的计算公式,以满足衍生品业务规模达到一定基础上的银行机构衍生品信用风险的计算和报送。同时修订《G4B-3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汇总表(权重法)》中相关指标名称。
关于银监发[2018] 1号文的业务解读,请见我司公众号《全面解读-银监发[2018] 1号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变更的通知》,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IhPo9g9KiF-Y8iPRl4d6qA
8、基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相关调整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以实施政府政策为目标,直接或间接的筹集资金并投向地方急需发展的领域、行业及项目等。由于其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基本由地方政府承担,因此属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引起监管当局高度重视,2018年3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 23号),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务债务风险,本次“正式稿”也新增《G5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支出责任债务持有情况统计表》,从地方政府承诺偿还、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和形成地方政府长期支出责任等三个方面重点监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情况,及时准确了解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问题。此外,“正式稿”在《G18_III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持有情况统计表》中增设“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按资金用途分类的指标,同时简化剩余期限分类。
9、基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调整
2018年5月23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引入了流动性匹配率的指标,用来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因此,本次“正式稿”将《G21流动性期限缺口情况表》的流动性匹配率指标放开,重新纳入报送范围。
流动性匹配率这个指标早在今年年初就已经存在,只不过后来停用了,而本次“正式稿”将年初指标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流动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流动匹配率指标的计算公式为: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正式稿”在分子中新增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并且将卖出回购款项下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和与央行的交易分开按照不同的权重进行统计,此外还调整了存款对应的权重;在分母中删掉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以及买入返售等业务中剩余期限在7天以内的款项,并且删除了整个买入返售项下与央行交易的款项。
10、基于债转股业务的相关调整
为推动市场化、法制化银行债转股有序健康发展,支持债转股行为,2018年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4号令),鼓励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债转股业务,银行可投资其成立的资产管理产品。本次“正式稿”在《G06非保本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中新增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中投向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的指标,同时《G01_I表外业务情况表》表中将不再统计该部分内容;在《G31_II非底层资产投资情况》中细化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指标,新增“其中:3.1投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中:3.2投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等细项。
11、基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相关调整
2012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对案件定义和分类进行了修订,本次“正式稿”为了完善《G4D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的统计内容,新增指标“1.一二类案件涉案金额”,统计商业银行一二类案件涉及的金额信息。此外,由于近年来银行系统服务故障偶有发生,“正式稿”在G4D中新增“2.重要信息系统计划服务时间”、“3.非预期停止服务时间”、“4.计划服务时间”等指标,统计银行系统服务时间以及故障的相关信息,上述新增指标仅中、农、工、建、交五家国有大型银行填报。